因家长投诉幼儿园违规经营,幼儿园立即“劝退”幼儿,家长认为园方存在过错并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叶女士的儿子小昊就读于南海区某幼儿园。2022年3月,叶女士为小昊缴纳了当月保教费600元、兴趣班费800元。3月23日,叶女士投诉了幼儿园存在违规开设兴趣班、乱收费等情况。当日下午,幼儿园将小昊的生活用品打包整齐,要求家长接回小昊并签署自愿出托说明,称小昊从该日起“出托”。叶女士认为,小昊无故被幼儿园退学,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且已缴纳的费用幼儿园尚未退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园方退回相应费用,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幼儿园辩称,园方并未要求小昊出托,小昊被其父亲主动接走,且此后未再上学,园方并未对任何人造成精神损害,无需赔偿精神抚慰金。另外,小昊是在2022年3月23日离开幼儿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保教费无需退还。园方已退还兴趣班费,但叶女士一直未收取,应视为叶女士放弃该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幼儿园,理应自觉接受家长监督,叶女士针对园方的不当履约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属于行使其正当权利。综合本案证据,法院认定幼儿园存在劝退幼儿的行为。幼儿园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其因与幼儿家长的矛盾无端劝退幼儿,让幼儿承担双方矛盾的不良后果,严重侵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幼儿园应就该行为向幼儿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叶女士超期未确认收款,不代表放弃收回款项的权利。综上,法院判决幼儿园退还当月剩余保教费260元、兴趣班费800元,公开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因叶女士的投诉行为迁怒并劝退幼儿,侵害了其人格尊严权,一审法院判令幼儿园向幼儿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教育机构因家长投诉而劝退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无故承担家长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矛盾“后果”,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家长有权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佛山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