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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热搜] 市贸促会成功调解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与义乌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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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7 13: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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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某温州华侨经营的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与义乌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汽车配件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84060元。该批货物到达乌方公司后,即在市场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多次有消费者投诉该批货物的其中一种油杯配件有质量问题。乌方公司要求退款退货,多次与义乌公司协商未果,该温州华侨于2022年11月20日向市贸促会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市贸促会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调解员陈建远仔细阅览了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联系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表示愿意调解。调解员向被申请人出示了乌方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并指出合同内清楚列明,源于产品质量问题应全额退还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被申请人应履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调解员表示,由于疫情原因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压力很大,希望调解员能和申请人沟通,不做退货处理,愿意适当补偿相关损失。调解员在了解被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后,也给申请人做起了工作,向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所面临的困难,同时表示存在质量问题的只是该批货物的其中一种油杯配件,在不影响其他产品的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希望不作全部退款退货处理,可要求被申请人补偿相关损失。如一味坚持退货,矛盾无法调和,通过诉讼途径可能会浪费较大经历,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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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贸促会在此提醒广大企业:
产品质量纠纷是外贸出口企业和国外客户老生常谈的话题,出口企业一方面应摒弃“低价竞争”思维,严把产品质量关,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符合目的国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以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对产品质量检验的时间、方式、是否聘请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的承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防止部分客户以产品质量为借口拒付或少付货款,也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在产生质量分歧时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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