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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游发生溺亡事故,同行者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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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4 16: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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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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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夏天,为避暑纳凉,人们结伴到野外河流、水库、湖泊等水域游泳戏水的现象较为多见,游泳时出现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很有可能从“溺水”一不小心就成了“溺亡”,那么相约出行游泳的过程中如果有人受到人身损害,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受害人张某、被告赵某系朋友关系,原告张某兴系张某的父亲,原告白某系张某的母亲,原告张某召系张某的儿子。2022年6月30日,张某,赵某相约去黄河游泳,赵某表示自己不会游,但愿与张某一同前往黄河滩。当日下午,张某在黄河里游泳时发生溺水,后顺着水流向东漂浮。

期间,被告赵某因不会游泳在黄河岸边并未下水。被告赵某发现张某溺水后,开始呼救,并沿着河道向东奔跑,请求他人报警。案外人刘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赵某继续沿着河道向东奔跑呼救。公安机关等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顺着河道开始向东搜救未果。2022年7月初,公安机关在沿河某区域内发现了张某的尸体。三原告将被告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赡养费等共计5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与被告赵某相约去黄河游泳,不存在互相强迫的行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其在明知没有安全保障的黄河地段游泳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情况下,仍自甘冒险,致自身生命于危险境地,后不幸溺水身亡,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同行的赵某并未与张某一起下水,其在发现张某溺水时,面对危机四伏的黄河水情,虽然未能将张某救出,但不断的沿着河道奔跑呼救多时,并请求他人报警,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故被告赵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决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原告提起上诉,日前,上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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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到黄河游泳具有极度危险性,但其与仍进入黄河游泳,自甘冒险,置自己生命于危险境地,因黄河暗流湍急、河底地形复杂,张某不幸溺水身亡,应自行承担直接责任。一场意外,对家人是痛彻心扉的悲痛,对他人则是深刻的教训。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


来源: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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