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3435|回复: 0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引纠纷 柳市市场监管局介入调解获退款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3-2-6 11: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近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柳市分局接到一家长投诉,称其十二岁孩子在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1999元购买一部新手机,家长要求商家退款被拒,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希望介入调解。
     接到投诉后,柳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经核实,赵女士儿子刚满十二周岁,购买手机时并无监护人陪同,商家在销售手机时也未向其监护人进行确认。商家则认为现在十二岁孩子智力水平较高,已有部分独 立的行为能力,加之手机已激活使用,不能进行全新售卖,因此拒绝家长的退货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赵女士的儿子属于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其父母拒绝对该行为予以追认,故该行为无效。经过该局监管人员的耐心普法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商家同意退还赵女士1999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未成年人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购买贵重消费品时,应和其家长联系确认或拒绝出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来源:乐清市场监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1-23 11:27 , Processed in 0.042654 second(s), 3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