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关乎城市基层治理水平,关乎民生福祉和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也是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
新禾小区(化名)是安置房小区,政府在物业费方面对原住户有一定补贴,物业费定价较低。佳新物业(化名)已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10余年。但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成本的提高、居民对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提升,双方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部分业主通过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
佳新物业认为 公司已经提供了符合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在最近的星级评定中,公司的服务质量等级达到二星级,是服务较好的物业公司。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理应要支付物业费,希望法院判令业主按照合同缴纳物业费。 业主们认为 小区绿化不行、环境卫生差也就算了,水电公摊计算混乱、公共收益也没公开,公共设施维修还不及时。另外,值班人员上班打瞌睡,安保也不到位,经常有外来流动摊贩在小区无序经营,物业都没有尽到保障业主安全的责任。不仅如此,物业居然私拉电线侵占公共用电,消防通道也长期被占据,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希望物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应依约支付服务费。但根据业主提交的证据,该物业公司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
该案宣判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物业公司瑕疵履行的,业主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物业企业要改变服务观念,从传统的“管理型”企业向“服务型”“专业性”企业转型,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以品牌赢得市场和口碑,减少纠纷发生。如果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被认定存在履行瑕疵,业主是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的,从长远看,有损企业经济效益。
业主同样要遵守契约精神,接受了物业服务,就要依约支付物业费,采取理性的态度对待双方纠纷、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己方权益。通过拒缴物业费等方式进行对抗,会影响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和业主的整体利益。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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