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母尽到了 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 涉及到对继母的赡养义务时 亲生子女和继子女 各自如何划分?
继子女拒绝赡养继母
秦某一与秦某二系姐弟关系,1990年,两人的父亲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时,姐弟俩都还没有成年,之后继母张某及两人的父亲一起将其抚养成年。
2021年,秦某一与秦某二的父亲去世。继母张某年事已高,无法劳动,没有生活来源,故要求秦某一与秦某二支付赡养费,但两人均予以拒绝。于是张某将秦某一与秦某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支付赡养费。另查明,张某在嫁给秦某一与秦某二的父亲之前还生育了两个孩子。
法院:亲生子女与继子女均有赡养义务
原来,张某之前在江西省新余市结婚,并在此处生育一子一女,虽然她在樟树市生活多年,但户口至今仍在新余市,并且在新余市拥有田地。张某的田地补贴及老年人补贴均由其与前夫生育的子女领取了,因此,张某的亲生子女对于原告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张某在新余市生育两名子女,之后在樟树市抚养了两名继子女,经查,四名子女均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
庭审中,法官向张某询问,是否追加其在新余市的两个亲生子女为被告,张某表示不追加。张某不追加两名亲生子女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放弃自身的权利。本该由两名亲生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不会因张某放弃权利而转移到两名继子女身上。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以2020年度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479元/年,作为给付原告的赡养费的标准。两被告及原告先前生育的子女共四人,均需要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因此两被告需要按照260元/人/月(12479元/年÷12月÷4人)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因原告的田地补贴及老年人补贴均由其亲生子女领取,作为被告的两名继子女并未领取到这笔钱,两被告的赡养义务应酌减,最终确定两被告以200元/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形成抚养关系 承担赡养义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一样的。张某嫁给秦氏姐弟的父亲时,姐弟俩都还没有成年,张某对两人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因此秦氏姐弟与张某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时,成年的子女对于父母也具有赡养的义务。因此,秦某一与秦某二需要对继母张某承担赡养的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来源:风云法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