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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小区下水道堵塞导致新装修房子被淹,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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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1 11: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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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人们在住进高楼,喜迁新居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新的问题。就如下文中的泰先生,新房装修完成后尚未住过一日,家具地板便因下水道堵塞被污水浸泡,损失惨重。本该是乔迁之喜的日子,却遇到如此令人糟心的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损失又该谁来承担?让我们一起从这真实的案例里,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泰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A开发公司建设,而开发公司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和业主共同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服务质量中对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的维护要求每月检查一次排水管网,并定期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泰先生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公民,按时缴纳物业费,原以为新房装修完成后能顺利入住,谁知新家频出意外,对泰先生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麻烦。

2021年3月10日,泰先生上门检查刚装修好的新家时,发现室内污水外溢造成客厅和卫生间被泡。于是赶紧联系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对管道进行疏通,发现里面有堵管用的扎袋。祸不单行,2021年3月13日,泰先生发现该卫生间马桶溢水再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经对下水管道开挖检查,发现管道内积存有装修材料凝固物及装修垃圾和部分生活垃圾,与污水井连通处的管道出口低于污水井设施。因污水外溢造成泰先生室内木地板、家具等不同程度受损。泰先生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一怒之下,以已装修完的其余十九户业主以及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日常运营维护义务,其行为与业主财产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发公司的不当施工行为与业主财产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本单元楼的业主,对下水管道负有合理使用并保持排水通畅的谨慎注意义务。管道堵塞虽非各业主所希望,但损害结果已客观存在,下水管道中积存的装修材料凝固物及装修垃圾,可能是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房屋已装修的19位业主均不能证明堵塞物是哪家的装修垃圾,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排水管道的堵塞没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泰先生对其空置房屋未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在发现溢水后并未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第二次溢水,其对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负有过错,而且其作为业主不排除其不当使用下水管的可能,应当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泰先生30%的损失,开发公司赔偿40%的损失,19位已装修的业主赔偿20%的损失,驳回原告泰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不仅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还负有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义务。同时,业主还应对共有设施的使用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诸如公用下水管道堵塞等问题的出现,对使用公共管道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笔者衷心的希望每个业主都能在对小区共有设施使用多加小心,避免对共有设施的损害,营造和睦的邻里关系,构建幸福小区!

撰稿:嘉瑞成(乐清)胡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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