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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丈夫欠债,妻子要一起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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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3 16: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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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前言】
婚姻里最“冤枉”的事儿无非就是“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如果有一天你突然被告知:你的丈夫欠下了巨额债务,而这些债务,你要他一起还!——此时,你会怎么办?其实,配偶欠下的债务,并不一定要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案情】

余先生与胡先生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间,胡先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余先生多次借款,并一直拖延偿还欠款。胡先生与赵女士于2020年6月离婚,债务形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余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先生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由赵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赵女士辩称,余先生与胡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该笔资金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并提交了自己的居住证明、社保记录,证明其一直同母亲居住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法院认定】

余先生连续于胡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胡先生出借金额较大的款项,应当就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且余先生在出借款项时亦明知胡先生的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经营放贷业务,在赵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上述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仅判决胡先生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注重维护婚姻外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仅因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或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即判定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涉及夫妻债务,以下事项要牢记】

1、“共债共签”

如果你要借一大笔钱给别人,最好让他的配偶一起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这叫“共债共签”,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得到配偶的追认的,也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借款人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遭遇“债从天上来”,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还款义务。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周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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