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110585|回复: 1

【乐清普法课堂】“顺风车”不“顺”的法律风险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1-11-16 16: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热情好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顺路搭载亲朋好友的行为也是非常普遍,但是一定要注意驾驶安全,否则就会好事变成坏事。

典型案例:车主好心搭载朋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乘坐人有权要求车主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介绍:

2019年7月,马某驾驶机动车上班,路上偶遇好友李某,便邀请李某同乘。在某一路段,马某为避让路口突然冲出的小狗而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后,李某起诉马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

李某乘坐马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基于好意同乘的无偿性,根据公平原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对于李某的损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马某依责承担除交强险范围外80%的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及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搭便车”、“顺风车”。

虽然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但驾驶人也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而失去法律的保护,因此驾驶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好意同乘的无偿性,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的,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撰写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瞿一敏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1-11-16 22:45:47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11-21 17:47 , Processed in 0.039133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