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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电动自行车“入户”违法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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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1 11: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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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节能、便捷等优点深受大众欢迎,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因电动自行车自燃而引发的火灾也屡见不鲜,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一:不久前在四川成都还发生了这样一条令人心惊的新闻:“一辆电瓶车在某小区电梯内突然起火,同行电梯厢内5人被烧伤(包括一名婴儿),原因尚待查明”。监控画面显示,就在车主和一行人进入电梯短短几秒钟的时间里,电梯里先是布满浓烟然后瞬间火光爆燃,场面不免引人后怕。据统计,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最多只需100秒可能就会吞噬生命。




如果起火原因是电瓶车质量问题,那产品自身存在缺陷导致自燃,这无疑是卖家和生产商的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该对此负责。各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都有相似的法律规定,即卖家出售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所售商品的品质达到可使用状态,没有重大安全隐患。

那么电梯内的其他乘客可能和生产商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也可以找他们索赔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法不同于合同法,侵权行为的判定不需要当事各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只要看是否存在并违反了注意义务,直接导致受害方蒙受损失。所以即使生产商的车不是卖给电梯厢内其它人的,受害人依然可以向其索赔。

且该案例中,车主也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违规将电瓶车推进电梯,意图入户,导致电梯内人员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05分,上海市徐汇区日晖六村某号三层一住户家发生火灾,造成一名90后快递员不幸遇难。经消防部门调查,违规充电的电动车锂电池发生故障,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

据悉,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均系外卖送餐员,案发前两人为合租室友。4月7日22时许,为了充电方便和防盗,孙某某和刘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回来将电动自行车内的电瓶拆下带至房间充电,且未采取任何防范失火的措施。凌晨1时许,孙某某的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失火,并最终致刘某死亡。8月6日,上海徐汇法院依法认定,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电动车充电不规范,一旦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要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进楼入户”、私拉乱接等充电陋习,以及日常管理难等问题给电动车安全埋下了隐患。为此,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明令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违者最高从过去规定的200元到现在最高可处罚一万元。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




电动车安全问题不容小觑,需要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共治电动车违规停放乃至入户乱象!建设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充电设施,规范解决电动车停放、充电和管理问题,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安全充电需求,已成为迫在眉睫的民生大事。国家、小区、市民需要配合打好组合拳,共同对电动车“入户”说不!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李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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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1 23:34:54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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