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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聊聊《民法典》结婚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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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 11: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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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小明也不例外。自从工作以后,小明是忙的飞起,个人问题也都没时间考虑。这可把小明的妈妈给急坏了,于是给小明安排了各种相亲局。在小明看来,婚姻是神圣的,也是关乎一辈子的幸福,马虎不得。他听说《民法典》对于结婚有很多新的规定,于是开着上一次买的车找到了他的好朋友小芳律师。

小明:“小芳律师,上次你给我讲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些法律问题,让我豁然开朗,回家还给我妈也普及了。说到我妈,她最近总是给我安排各种相亲,想不去都不成。结婚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特别神圣的事情,我觉得更加需要谨慎。听说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于结婚有一些规定,所以又来向你请教啦。”

小芳律师:“《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你都24岁,是到了该结婚的年龄了,你妈妈自然会着急。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你说说,你有哪些想要了解的。”

小明:“要不,你先给我讲讲结婚应该注意的几个事项吧。”

小芳律师:“刚刚也和你说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所以登记之前记得看一下女方的身份证,别去了民政局,无功而返啦。另外,我们国家实行婚姻自 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包括你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小明:“以前是不是还有一个医学上患有不能结婚疾病的也禁止结婚呢,新的《民法典》还有这个规定吗?”

小芳律师:“以前是有这个规定,但现在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如果患有重大疾病的时候,比如说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等,结婚之前要告诉对方,不要隐瞒,毕竟是要准备在一起一辈子的人。”




小明:“我记得以前婚姻法规定了一些无效的婚姻关系,那现在《民法典》对这个有啥规定吗?”

小芳律师:“现在是有三种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间结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结婚了,这三种都属于无效婚姻。也就是说,你不能和你小姨家的女儿结婚、如果你结过婚了不能再结婚、如果你们都还小于法定年龄也不能结婚。但是重婚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如果起诉的时候,重婚的离婚了或者到了法定年龄,婚姻还是有效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8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10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小明:“婚姻不可儿戏呀,刚才你说了无效的婚姻有三种,那可以撤销的婚姻除了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还有其他的吗?”

小芳律师:“对呀,婚姻不是儿戏。除了重大疾病未告知外,因被人胁迫而结婚以及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 由而结婚的婚姻都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所以,大兄弟,可不能因为特别喜欢一个人而去胁迫或者做非法的事情,让她跟你结婚呀。”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 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 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明:“一般而言,哪些情况算胁迫呢?”

小芳律师:“比如说你去威胁女方‘你不跟我结婚,我就杀了你’或者‘你不跟我结婚,我就造谣你给人当小三’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胁迫。爱情不是这样的,爱她,就去成全她,而不是人家都不愿意和你结婚,还非得逼着你爱的人做她不想做的事情。”




相关法条:

《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18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小明:“放心啦,小芳律师,我不会胁迫人去结婚的了。对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小芳律师:“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首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你和对方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前在一起生活的行为也只能算着同居行为。另外财产上面,有约定处理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偏向无过错一方的。如果你们还有了孩子,孩子不受影响,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还有就是,你们的结婚证也直接被法院收缴啦。如果你有过错的话,对方还可以要求你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21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小明:“我感觉我工作特别忙,有时候想着我结婚办理登记会不会都没时间,想有人代替我去办理结婚证,这样是不是不行呀。”

小芳律师:“你让我先笑一会儿,你这又不是国 家 领 导 人,有这么忙吗?即使是国 家 领 导 人,结婚也得自己去办登记呀。你这对婚姻的态度不行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小明:“开玩笑开玩笑,结婚,我肯定得自己打扮的特别帅去登记。对了,前段时间看新闻,总是有关于彩礼的新闻,你说假如两个人闹掰了,这彩礼会返还吗?”

小芳律师:“《民法典》并未禁止收取彩礼,而是禁止用婚姻来做买卖,以借机索要财物。男方根据习俗给予女方适当的彩礼,是法律所允许的。关于彩礼是否可以要回来,《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也有规定,比如说给了彩礼但是没结婚,或者结了婚一直未同居,又或者婚前给付导致了生活困难,这些情况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相关法条:


《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明:“我们乐清这边结婚分为小订、大订,然后才是结婚,小订的时候就要买一些金银首饰之类的,大订就要买一些大的家电,这些东西,如果双方后来闹掰了,这些东西需要怎么处理?”

小芳律师:“小订和大订买的金银首饰之类的,都是相当于彩礼,如果你们最后没成,是可以要回来的。而且我记得乐清这边是订婚的时候男女双方就开始居住在一起,这里男女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来说也只是同居关系,并不发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领证的那一刻开始,你们才是真正的夫妻关系。”

小芳律师:“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我们国家还会承认事实婚姻,不过承认的对象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之后的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所以,年轻人,同居有风险,一定要谨慎呀。”




相关法条:


《民法典》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小明:“小芳律师,结婚对于我而言会有哪些改变呢?”

小芳律师:“多了一个爱你的人呀,多了一个不管你回家多晚都会等你回家的人。结婚之后,你爱人的爸妈也是你的爸妈,你的家人也是你爱人的家人。结婚之后,你和你爱人之间的工资都属于你们共同的财产。所以,小明同学,努力找一个相爱的人结婚啦。”




相关法条:


《民法典》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小明:“我努力寻找,等结婚的时候,请你吃喜糖,到时候还有很多问题要咨询你呢。”

小芳律师:“那就提前祝福你哈!”

撰写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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