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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专业律师告诉你业委会该如何监督物业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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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09: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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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小区公共设备、设施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是物业公司服务水平的集中体现,那么,业主委员会应当如何监督物业公司对小区设备的维护管理呢?





案例介绍:

万鑫小区是万鑫地产开发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一直由东方物业公司提供。杨某购买了万鑫小区的商品住宅房屋一套,装修后,杨某一家于去年入住了该小区。某一天,杨某乘坐电梯下楼,进入电梯后,电梯内的所有按钮均没有任何反应,杨某立即致电物业总台电话,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杨某被困电梯内长达半小时之久。事发后,杨某立即在小区物业微信群内提出这件事,要求物业立即派人修复解决,微信群中的物业官方微信号也一直未作出回复。后杨某将此事反映小区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备(涉案电梯)负有维护管理的职责,应当保证小区电梯能够24小时正常使用,不论在日常巡逻中发现亦或是在接到业主反映后,应当立即派专门维修人员赶赴现场抢修。因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自身职责导致的业主人身、财产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及解析: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备负有维护管理的职责。本案中,东方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及约定的维修、养护义务。第一,根据业主委员会和东方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东方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电梯维修人员,能够保证及时的对公共设备进行维修,以提供业主最基本的生活便利。第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东方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妥善维护、管理小区内公共设备的职责。据此,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修复电梯故障,并且对修复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另外,物业公司对业主造成的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嘉瑞成(乐清)业委会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将陆续推出关于正确梳理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文章,敬请期待!

嘉瑞成(乐清)业委会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
杨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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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22:35:05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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