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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物业纠纷业主胜诉典型案例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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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 10: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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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物业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小区好坏的重要标准,物业提供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但因服务质量、人员素质、收费标准等因素,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因此引发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依法妥善化解纠纷,弘扬契约精神,为居民营造和谐安定的居住环境,成为当前政 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群众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物业公司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改造,没有达到环保、消防等安全标准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原告刘某某购买了被告万鑫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被告万鑫公司和被告中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中一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中一公司为了提升小区业主居住品质,在刘某某房屋南侧平台上,搭建了阳光房活动室并且铺设人工草坪,以供业主娱乐使用。在相对密闭的阳光房内,由于空气湿度低,晌午阳光透过屋顶玻璃汇聚在人工草坪上点燃了草坪,起火后,火势顺着风向快速蔓延,造成原告房屋的大面积烧毁,家具化为灰烬。事后追查起火原因,发现该人工草坪的燃烧性能未达到DF1标准,不宜铺设在阳光下。后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在改造小区共有部分时没有对材料和工程使用进行检验和监督,起火后也没有有效控制火势蔓延,造成小区共有部分及业主专有部分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依据及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业主相关特定或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或隐患应协助做好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本案中,中一公司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

第一,中一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对草坪材料的选择和玻璃屋顶的建设其在主观上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

第二,中一公司对火灾发生的危险行为具有防控能力。冬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应当注意人工草坪,枯枝落叶聚集地等火灾高发场所。但中一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发现火情、防范灾害,如加强巡逻、适时监控、备足灭火器材等。据此,中一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嘉瑞成(乐清)业委会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将陆续推出关于正确梳理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文章,敬请期待!




嘉瑞成(乐清)业委会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
陈邵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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