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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农村宅基地买卖合法吗? —看看嘉瑞成律师如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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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13: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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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还是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那么,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宅基地转让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相关案例案例一:2008年5月,徐浩与赵斌签订协议,约定徐浩以350000元价格,将其祖屋(北至王辉,南至张玉明,西至耕地,东至公路,长34米,宽8.5米)转让给赵斌(系城镇居民)。协议签订后,徐浩便交付了房屋给赵斌居住,赵斌向徐浩支付了房款的50%,后二人一起前往房屋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事宜,经了解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遂二人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和宅地基使用权必须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二:2011年2月23日,原告李运林与案外人武书建签署《宅基地买卖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武书建;乙方:李运林,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宅基地卖给乙方,就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花园乡××村委××村组庄前,南北总长56.5米,东西宽15.5米。四至为北至路,西至路,南至空场,东至空场。二、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价格壹拾玖万伍仟元。三、甲方把宅基地卖给乙方以后,此宅基地永归乙方所有,甲方确保此宅基地无争议,如若宅基地有其他争议,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四、自宅基地归乙方以后,由乙方开发利用,无论乙方做什么甲方或村组都无权干涉。如遇征收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武书建现已去世,被告武彬系武书建之子,被告李清安系武书建妻子。后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宅基地买卖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所有。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和流转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根据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无效的买卖。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杨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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