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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专栏】从《民法典》看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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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09: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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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当代,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 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已不罕见。这类协议往往还包含若一方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等财产赔偿以及其他惩罚方式的“违约责任”约定。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其中“违约责任”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力存在不少争议。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8年10月20日,Z和Y夫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实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Y与婚外异性在一商务酒店被发现有住宿记录。Z认为,Y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Y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而Y表示同意离婚,但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另外作为一名货车司机,Y认为该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 制离婚自 由,该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
1、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婚姻财产协议》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4、考虑Y是货车司机,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根据Y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赔偿金5万元。

案例二:
原告L与被告M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有一女L某。婚后L与案外人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
2017年1月,L与M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L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L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L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银行贷 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L仍与罗某继续交往致罗某怀孕并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致L与M夫妻感情破裂。
L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M同意离婚,但其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另外要求L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给付给案外人罗谋15万元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L与被告M离婚;
二、婚生女L某随被告M共同生活,原告L自2019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L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独 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L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8:00至18:00探望L某,M应予协助;
四、二人所购房屋归被告M所有,该房剩余贷 款由M负责偿还,M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L33万元;
五、原告L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M精神抚慰金3万元。综合以上四、五项金钱给付内容,M应支付L3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

综合上述,可以看到的是,一方面,法院对于此类根据“忠诚协议”起诉的案件,往往不会完全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另一方面,又并非全然否定了“忠诚协议”的效力,那么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这个“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发生纠纷之后,法院又到底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一、“忠诚协议”有效吗?

不一定。首先,“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婚姻法》第4条和《民法典》第1043条都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说明“忠诚协议”存在的具有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在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和原则的情况下下,在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约定:“婚姻期间一方出轨的,出轨方应当赔偿另一方5万元赔偿金。”该约定认定为有效。

但是,关于“忠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的约定,我们认为该部分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因为《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法,在身份关系领域的合同,如婚姻关系中的协议、收养合同、监护协议等,这些合同在性质上并非财产关系,且已经受到了其他法律的调整。因此,在“忠诚协议”对有关身份进行规定的,均为无效。


二、“忠诚协议”是协议吗?

“忠诚协议”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协议。“忠诚协议”具有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果。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往往对协议内容有着明确认识,并且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双方同意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和普通的协议、合同不同的是,普通协议往往能够受到法律法规等的约束,但是“忠诚协议”往往由夫妻双方道德自觉进行约束,无法通过法律、法院等司法强制手段来约束。

三、“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法院会支持吗?

原则上法院不会支持。上述已经提到,“忠诚协议”只能由双方的道德进行约束,原则上司法并不会介入干涉。但是有的法院会酌情根据“忠诚协议”的内容,要求违约方(例如出轨的一方)酌情给守约方进行金钱赔偿,并不会完全依据“忠诚协议”进行予以判决。

四、应当如何签订“忠诚协议”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守约方

笔者这边给出如下一些小建议:
1.协议不要涉及人身权利,比如什么情况下必须离婚、放弃孩子监护权、不得探视等,即便约定也无效。 
2.协议不能太严苛,比如约定“净身出户”或者“巨额赔偿”等,可能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就算没有无效,最后法院并不会支持这种请求,约定的赔偿金额应当切合实际并可以实际执行为佳。 
3.协议中不要最好出现离婚有关条款,否则法院可能会认定有关财产分配约定属于离婚约定,例如:“如果一方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最终离婚的,离婚时出轨方应当赔偿另一方20万元的补偿”等等,此类规定当事人可以反悔。  

最后,笔者想说婚姻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的结合,但是出于对婚姻稳定性的追求和巩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忠实义务更多的应当由夫妻双方的内心道德进行约束,法律作为司法手段不应当过多的干涉自治、身份等领域,否则“忠诚协议”或将可能成为一方变相非法获利的手段。

所有真正幸福美满的婚姻,一定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维护和经营,“忠诚协议”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对方的行为,但远不如来自心中那无形的“忠诚协议”力量来的强大。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倪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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