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列举了多种可以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申请执行人为公民: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3、离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为公民: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宣告失踪:可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为如下企业,在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
1、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若为有限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可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自己的财产,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变更、追加企业股东的情形:
1、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企业注销: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1、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张灵芝(17367189667)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硕士,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处理民商事领域包括经济、知识产权、破产等。作为嘉瑞成(乐清)消费维权团队的成员,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亦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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