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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抗疫 情普法专栏】要复工了企业该怎么做? -谈谈疫 情下企业复工涉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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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6 16: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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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的企业早在2月10日就已经复工。而对温州市的企业们而言,复工时间虽未到来,但也临近了。而对于即将复工的企业们来说,它们一定很关心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以免触犯了法律规定,从而对企业造成更多的损失。下面我们将分析企业在复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帮助企业避过这些风险。


       一、企业可以随时复工吗?
       不可以。按照温州市《关于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 情防控的工作方案》的规定,其将温州市的企业分为三类:
       (一)2月17日24时之前可立即复工的企业。
       包括全市疫 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生产企业、转产企业和配套企业。
       (二)2月17日24时过后可以复工的企业。
       符合“使用本地员工和外地未离温员工”、“疫 情防控措施到位”两个条件的以下企业:
       (1)重点出口企业、上市企业、雄鹰型培育企业、领军型企业、高成长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重点商贸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重点建筑企业和重点工程、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其他行业重点企业。


       (三)2月22日24时以后可以复工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两类企业的其他企业。
       当然,温州各区、县的企业还需要参照当地政 府出台的更细化的规定。根据温州市政 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温州市辖区内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各县市区政 府出台时间进行复工,这些时间规定是政 府为有效阻断疫 情采取的紧急政 策,具有强制力。一旦企业违反上述时间规定随意复工,如果造成了肺炎的传播,企业负责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犯罪;即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企业也会因为违反政 府强制性规定被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如果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企业还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达到复工时间后,企业能否直接复工?
       不可以,企业复工前及时向有关机关进行备案。
       (一)对于规(限)上企业、用工人员来自湖北省等疫 情严重地区的所有企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程,经乡镇(街道)初审后,需要报县(市、区)政 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
       (二)而其余企业只需要向乡镇(街道)备案,备案通过后即可复工。
       企业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复工申报表、复工防控方案、承诺书和拟返岗员工表等相关材料。关于具体应该如何进行备案操作,目前温州市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出台了具体的流程,大家不妨上网查询。
       温州市内的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备案后再复工,一旦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备案随意复工,如果造成了肺炎的传播,企业负责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犯罪;即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企业也可能会因为违反政 府强制性规定被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如果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企业还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企业在复工后要采取哪些措施?


       1.强化人员管理。企业要做好职工每日健康监测,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日对所有职工进行体温监测登记,一天不少于三次。所有出入人员必须戴口罩,体温异常者未经检查排除感染不得进入。要求职工固定上下班路线,途中佩戴口罩并尽量减少在外时间。企业要减少人员外派出差,不得安排职工到疫 情重点地区出差,也不能接受重点疫区人员来访。
       2.强化就餐管理。有食堂的企业集中供餐、独 立分餐,并尽量分批错时用餐;没有食堂的企业集中订餐、独 立分餐。
       3.强化卫生防护。企业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全面通风,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厂区内所有垃圾分类处置,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规范处置。企业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防护,定期消毒到位,每天不少于2次。
       4.强化教育宣传。企业要密切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和心理卫生,加强防控知识宣传,疫 情期间,企业一律暂停召开职工大会、开展集中培训等人员密集聚集的相关活动。
       5.强化应急预案。企业要针对重要岗位职工因疫 情缺员等突发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及环保管理防控预案。
       6.强化监督管理。企业要加强对内部复工和防疫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
       企业复工后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减少员工感染病毒的可能性,及时发现潜在的感染隐患。如果因为企业未能落实上述措施导致疫 情加重,企业可能因此遭受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如果还造成了员工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还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企业因疫 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可否推迟发放工资?


       企业不能单方决定推迟发放工资。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据此,如果企业因为疫 情导致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可以在与工会、职工协商后,采取延期支付工资、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一系列方法减缓自身压力,但不能单方面决定推迟发放工资。
       五、对于因感染病毒或者被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 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以此为由解除与相应员工的劳动合同,则企业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六、疫 情期间,企业能否指派员工出差?


       不一定。目前浙江省采取了一级响应,因此在省级疫 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安排员工到疫 情严重地区出差。只有在解除了一级响应之后,企业才能派遣员工到疫 情相对不严重地区出差。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安排员工出差并导致员工因此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对员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企业能否拒绝招收疫 情严重地区的的健康求职者?

       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 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 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 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一旦企业违反规定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或者对劳动者区别对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求职者有权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可能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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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00:43:13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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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6 22:03:30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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