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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抗疫 情普法专栏】泄露个人信息后果很严重?—谈谈疫 情期间泄露个人信息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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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92) 鸡蛋(0)
发表于 2020-2-15 16: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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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近期,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疫 情的过程中,各地已出现多起以寻找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由,公布他人姓名、手机号码甚至是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 感信息的事件,引发较大争议,个别被公 开信息的人员还受到了陌生人电话、微信等方式的骚 扰。



       2月9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央网信办公 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1、《通知》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 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通知》要求,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3、《通知》强调,为疫 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 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 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因此,无论是登记信息的主管部门发布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还是不知具体情况的公民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或其他通讯方式传播、泄露他人信息的,都符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私下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侵犯公民隐 私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偷窃、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 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4、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做到不主动泄露、传播他人个人信息,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 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抗击疫 情,众志成城,尊重生命、尊重隐 私,坚信我们一定能够战胜病毒!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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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0-2-15 22:47:00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个人信息保护太重要了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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