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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抗疫 情普法专栏】“客户,我可以免责吗?”——肺炎疫 情下合同履行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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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2 09: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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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NCP)让全国按下暂停键,同时也打乱了全国人民的计划。因疫 情原因,没想到口罩成了最抢手的“年货”;预订的年夜饭取消,酒店厨师要“改行”卖菜;旅社的旅游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全国人民只能在家“豪华游”..........
       随着假期一延再延,企业家们开始担心受疫 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合同、买卖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怎么办,会不会导致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大量合同是否要面临变更、解除?疫 情下合同如何履行,这对还未复工的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无疑是一个难题。

       非常理解大家因疫 情产生种种法律问题想获得解答的心情,我们也致力于为疫 情期间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公益法的法律咨询服务,故推出肺炎疫 情下合同履行问题(二):“客户,我可以免责吗?”。
受疫 情影响,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者履行不能,一些当事人大抵会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要求免责或解除合同。本文,笔者先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之后再结合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最后附上笔者收集的一些『疫 情期间企业常用模板』,供企业参考借鉴。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问一:对于适用中国法的合同,新冠肺炎疫 情构成“不可抗力”都能免责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客服。
新冠肺炎疫 情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政 府采取延长假期、区域性隔离等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0日表示,对于因疫 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履行地为疫 情较为严重的地区,且合同履行时间也在疫 情爆发期内,并有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下达由于疫 情原因而限 制出行或集会的禁令或文件,当事人可就新冠肺炎疫 情及相关防控措施援引不可抗力事由进行抗辩,但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 情事件。如果是在疫 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 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 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
       三、鉴于政 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 情与政 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那是不能免除责任的。

       问二:合同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应该怎么做?
       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建议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如邮件、微信、短信)形式及时通知对方(若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在通知及双方后续的沟通中,当事人还需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问三: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是否都可解除?
       答:《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是法定的解除权。但是,即便新冠肺炎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
例如:
       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 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如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待疫 情过后用作下次消费,那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必解除。如因封城期间无法前来,且年夜饭也是在过年期间特定时间的消费,那么消费者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后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问四:新冠肺炎是否适用“情势变更”?
       答:如受新冠肺炎疫 情的影响使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引发纠纷),合同继续履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那么面临显示公平一方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最后,此次疫 情并非人愿,因疫 情影响,延误履行的合同,若可以继续履行的,仍应鼓励合同继续履行。

附『疫 情期间企业常用模板』
1.《关于迟延供货/服务的通知函》

2.《关于迟延收货/付款的通知函》

3.《合同延期协议》

4.《变更协议书》

5.《解除合同通知书》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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