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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公共资源,后果真的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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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3 15: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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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如果说有一种浪费不会引起我们的关注,那就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反正是免费的,为什么不用呢?这样的心态导致近年来浪费公共社会资源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却仍未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

什么是社会公共资源?
公共资源是属于人类社会公有、共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
我们从小就被教育不能浪费水、电、粮食等自然资源,也都在遵守,但实际上真相十分现实——使用自然资源也是有偿的,既然要花钱,关系到个人利益,谁都不会轻易浪费。
相比之下,免费的社会资源更易遭到随意挥霍。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很多专门为社会服务的资源是完全免费的,其中最具代表性公共社会资源就是我们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人民警察,他们也最容易“中招”。

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公共社会资源浪费?
笔者对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深恶痛绝,却也无可奈何。搜集了大量浪费公共资源的案例,笔者将它们归纳为两种类型:
一、将个人私欲或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
1、9号台风“利奇马”过境,对乐清市大荆、仙溪等各镇造成严重破坏。全市各单位积极组织救援队对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均已做好努力克服一切困难的准备。此时城市道路、抢险人力、物资都成为了宝贵的社会公共资源,然而仙溪救援队在救援路上看到这样一幕:
仔细观察:大量外地车辆,他们也许是来游玩,也许也有来救灾的。但灾后的道路本就堵塞,加上外地游客的“添堵”,救援队只能郁闷地跟在私家车辆之后,望洋兴叹。
甚至有外地游客在游玩时游泳溺水,吸引大批警力进行处理,灾上加灾。
2、2019年8月17日,某农场夫妇在洪灾中不听劝阻,擅自返回家中喂猪,后被洪水围困,辛亏在排查转移人员时发现,经过救援人员4个小时的全力救援,终于将夫妇俩成功救出。
3、类似事件:有驴友见警示牌仍冒死登山,导致大批救援队翻过几座山搜寻救援;有游泳爱好者在洪峰中游泳,拒绝消防官兵救援,导致消防官兵一路护送;
此类人为事件的行为人,或许不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治,但回过头来想,如果有急需人力、物力救援的意外事件或受灾群众因为他们的愚昧行为得不到救援导致严重后果,他们会不会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
二、对法律的无知无畏。
1、2018年11月30日,乐清男孩黄**失踪,其母亲陈某向警方报警,全市人民疯狂转发孩子父亲悬赏50万元找孩子的视频,笔者也是其中一员。五天后黄**被找到,警方查明,是孩子母亲陈某因与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其丈夫对其及其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了该起虚假警情。

2、2019年5月16日上午,周口市民刘女士报警称,她用婴儿车推着四个多月大的儿子散步,在街边小公园附近突然晕倒,醒来之后发现,孩子不见了。警方在当晚发布通告,将事件称为“盗婴案”。 20日,事件出现反转,原来整个事件由女方策划并自导自演。据《新京报》报道,该事件系刘某某(男婴母亲)与其高中同学王某某(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在职干部)、李某某(女,40岁,周口市农业银行职工,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的朋友)共同谋划的虚假警情。而策划这么一出闹剧则是要将孩子神不知鬼不觉地交给王某某。
3、类似事件:熊孩子报假警谎称发生命案;女子发轻生微博引起警方关注,在警方问及时回答因为“看小说,看得比较伤感”;各种人因琐事不满,登楼顶扬言跳楼等。
公共资源有限,每天会发生多少的意外和应急事件都不可预料,当大量的警力投入到虚假的警情中,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应急事件的救助,这种虚耗是对其他公民生命权利的间接侵犯。
有人会问,反正是为公众服务的资源,为什么不能为我服务呢?即便我撒了谎,那又怎么样,我一没偷二没抢的,撒谎还犯法不成?
对于这样的人,笔者想回答一句,你对法律一无所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 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 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4月2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乐清“失联男孩”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满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也仍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从经济的角度看,实际上行为人浪费了公共警力资源,后果清晰可见,将直接面临法律的惩处。
但看不见的后果呢?
正如笔者前述,你在灾情前罔顾灾民的险情,为自己的私欲占用公共资源、甚至谎报警情浪费警力资源时,有多少急需这些公共资源救助的人们,在盼着社会支持的到来?谎报警情后,又有多少来自社会的善意被辜负?
此类事件中,我们可以欣慰的是,社会不缺乏善意,民警面对“作死”人群也会不辞辛劳,大量市民面对“孩子丢失”的事件都会热心地伸出援手,难道这些善意,不是看不见的社会公共资源吗?这样的资源,又经得起多少次浪费呢?
即便有人对公共资源嗤之以鼻,即便有人看不见社会的善意,也请你们牢记,你作不作死,法律都在那里,它会作为底线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资源。但笔者也希望,每个人心里的道德标准都可以适当提高,自觉维护社会公共资源,如果你用不到,就为真正需要它的人们让出一条畅通无阻的道路。

施跃洲律师,现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职律师。
原执业于宁波知名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2015年两次获得宁波市律师法律业务理论研讨论文二、三等奖;获得宁波市律师与检察官控辩大赛二等奖、优秀辩手。2015年加入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多个乐清乡镇、政 府机关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为多个地方重要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执业期间还获得温州市青年律师2017年度辩论赛二等奖、最佳辩手,温州市第三届控辩对抗赛优胜奖,浙江省消费维权最美义工,2018年度温州律师年度个人嘉奖,2018年获得嘉瑞成律所大嘉辩论赛冠军、最佳辩手。

林奥特,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普法亮眼 护航青春”公益普法讲师团成员之一,精研于刑事诉讼、合同类纠纷等领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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