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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微信购物纠纷,哪里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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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13: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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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兴起,大众消费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微信朋友圈也慢慢变成了一个小型的商品市场,其中有不少网友会通过微信下单购物,但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在微信上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其他纠纷的,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呢?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呢?



案例概述:

居住在A地的小明从事服装生意,需要购买一批布料寄到B地去加工。小明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居住在C地的小红有对外出售布料,而后两人便在微信上加为好友,并通过微信商讨购买布料的事情。在微信上确定了布料的样式、价格、数量后,小明向小红支付了部分款项,并要求小红直接把布料邮寄到B地的加工工厂。

后来,小明发现小红出售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便要求小红退还货款,但双方协商未果。因此,小明在A地法院起诉小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判决小红退还货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A地法院没有权利审理这个案件,应该由自己的住所地C地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小明和小红均是通过微信对交易商品的买卖双方、商品数量、价格、交易地点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并通过线下邮寄的方式将商品运送至B地。因此,本案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于合同双方并未就履行地作出特别约定,收货地B地才是合同履行地,B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C地作为被告的住所地,C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现在A地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所以A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小红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C地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A地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C地的法院审理。



疑惑解答:

1、在微信上面沟通就都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吗?

不一定。如果是在微信上对涉案货物的买卖双方、货物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特征要素进行了约定,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双方曾经线下对接选定货物样品,而后才通过微信传递信息的,那么微信仅是作为双方的沟通工具,仍是传统的买卖合同。

2、在微信上购买了货物,买方要起诉的话,一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吗?

不一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买方作为起诉人,那么买方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如线下运输方式,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则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买方的住所地和收货地一致,那也是可以在买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的。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瞿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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