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是孩子们最为重要的生活环境,也是孩子们游戏和认识事物的小小世界,然而家长们一个不留意,天性活泼好动的孩子就会脱离大人的视野闯下祸端。
案件详情 2022年5月10日,57周岁的陈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11周岁的杨某在小区内玩电动平衡车时,不慎将其撞倒。当日,杨某母亲即陪同陈某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陈某右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关节软骨损伤。陈某接受治疗后于2022年8月26日出院。在医疗终结后,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陈某本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审 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杨某在玩电动平衡车时将陈某撞倒致伤,其监护人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 判决,杨某监护人赔偿陈某上述费用合计16.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当事人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型代步工具受到很多人的追捧,但其完全依赖于骑行者重心移动来实现加速、减速和转向且最高时速可达20公里/小时,这使其暗藏着许多安全隐患。近年来,骑行电动平衡车发生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主体不乏有儿童和青少年,这主要是因为不少商家将平衡车定位为儿童玩具,家长也想要通过平衡车来锻炼孩子的运动能力。但由于儿童和青少年的身体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且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他们在使用平衡车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要其由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如果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他的监护责任。换句话说,民法典规定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要自己的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责任。未成年人骑行电动平衡车致人损伤的纠纷常见于小区、人行横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其速度过快,周边行人往往难以及时躲闪而发生事故,一旦遇上老年人,产生的严重后果更为严重,不仅会给监护人带来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加重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其人身心健康发展。 除电动平衡车以外,滑板车、轮滑鞋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在此,建议家长带孩子外出时要做好看护和监督,防止因监管不力给孩子自身和他人带来损害,出于安全健康考虑,不建议家长为年龄较小的孩子购买和使用电动平衡车。另外,物业公司也可采取在小区张贴宣传单或举办安全教育活动等形式,多方共举共同让未成年人提高骑行的安全意识。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