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温州华侨经营的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与义乌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汽车配件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84060元。该批货物到达乌方公司后,即在市场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多次有消费者投诉该批货物的其中一种油杯配件有质量问题。乌方公司要求退款退货,多次与义乌公司协商未果,该温州华侨于2022年11月20日向市贸促会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市贸促会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调解员陈建远仔细阅览了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联系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表示愿意调解。调解员向被申请人出示了乌方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并指出合同内清楚列明,源于产品质量问题应全额退还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被申请人应履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调解员表示,由于疫情原因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压力很大,希望调解员能和申请人沟通,不做退货处理,愿意适当补偿相关损失。调解员在了解被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后,也给申请人做起了工作,向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所面临的困难,同时表示存在质量问题的只是该批货物的其中一种油杯配件,在不影响其他产品的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希望不作全部退款退货处理,可要求被申请人补偿相关损失。如一味坚持退货,矛盾无法调和,通过诉讼途径可能会浪费较大经历,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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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贸促会在此提醒广大企业:
产品质量纠纷是外贸出口企业和国外客户老生常谈的话题,出口企业一方面应摒弃“低价竞争”思维,严把产品质量关,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符合目的国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以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对产品质量检验的时间、方式、是否聘请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的承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防止部分客户以产品质量为借口拒付或少付货款,也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在产生质量分歧时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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