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柳市分局接到一家长投诉,称其十二岁孩子在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1999元购买一部新手机,家长要求商家退款被拒,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希望介入调解。 接到投诉后,柳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经核实,赵女士儿子刚满十二周岁,购买手机时并无监护人陪同,商家在销售手机时也未向其监护人进行确认。商家则认为现在十二岁孩子智力水平较高,已有部分独 立的行为能力,加之手机已激活使用,不能进行全新售卖,因此拒绝家长的退货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赵女士的儿子属于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其父母拒绝对该行为予以追认,故该行为无效。经过该局监管人员的耐心普法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商家同意退还赵女士1999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未成年人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购买贵重消费品时,应和其家长联系确认或拒绝出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来源:乐清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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