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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和老刘是南北邻居,老王在北侧,老刘在南侧,双方宅院之间隔着一条东西向街道。去年,老刘将房屋翻建成二层楼房,其中楼房北侧每个房间均预留了窗户。老王认为,通过上述的窗户都能看到老王宅院内和北房内的活动,从自己家看到对方的窗户,就感觉像几只眼睛盯着自己,心里也很不舒服,要求老刘封堵后窗。老刘则认为,现在买楼房,都希望是南北通透户型的,他留后窗是为了室内的通风、采光,所以不同意封堵。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除了法律和事实之外,风俗习惯也是不容忽视的。实践中,邻里间往往因不当的风俗习惯发生纠纷,例如有的人信风水,认为邻居对风道的占用、门窗的位置与朝向对自家会有不利影响;邻居屋檐位于自家房屋之上,被人压了一头,不吉利等等。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对于农村的习惯,我们一般会予以尊重,但是也要进行审查,看看是否属于正面的、应当予以保护的风俗习惯。
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
该案中,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通过老刘二层的后窗,可以看到老王宅院内的活动,侵犯了老王的隐私权,且不符合农村建房风俗,故判决要求老刘封堵二层的后窗。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双方宅院之间有一条东西向街道,老王在宅院建有南院墙和院门,通过一层的后窗看不到老王宅院内的活动,尤其是看不到老王房屋内的情况,因此没有要求老刘封堵一层的后窗。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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