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宣传员 发表于 2023-1-19 15:55:34

团建爬山途中猝死,公司 和景区是否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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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活动,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事,阿天却在公司组织的一次爬山活动中猝死,阿天一家就此失去了顶梁柱。对此,阿天的妻子和阿天父母认为其供职的公司、景区方以及旅游公司都有责任,并将几家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其予以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登山途中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3月5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阿天在公司的组织下到某山景区旅游。3月6日,阿天与两名同事一同徒步登山,登山途中,阿天在8时30分左右感觉身体不适要求下山,同行的同事陪同其休息、下山。但在下山途中,阿天却突然体力不支、脸色发白,只能斜躺在山坡上。在场的人都以为阿天是低血糖,找点糖吃、喝点水,休息一下便好。谁知,休息了一会后,阿天还是难受,捂着胸口要求下山,一行人便继续下山,但是还未走一会儿,阿天便身体一软、慢慢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大小便失禁。后阿天经抢救无效,于9时45分死亡。事后,阿天的妻子和阿天父母将某科技公司、某山景区运营公司,以及两家旅游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四家公司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约129.7万元。家属事发时未立即报警抢救,错过黄金救援时间在法庭上,阿天一家指出,阿天在某科技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制,但实际上公司强制阿天一周工作6天,长期的加班导致阿天身体负担过大,而在此次的爬山活动中,该公司和旅游公司要求员工早晨6点集合,还组织了爬山比赛。阿天家属认为,这一连续的行为导致其缺乏足够的休息时间,是诱发其猝死的主要原因。
此外根据相关记录,事发当天阿天在8时30分左右倒下,同事于8时49分拨打120,120要求打某山景区抢救电话,9时30分景区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才赶至现场,9时45分阿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事发时均没有立即报警抢救,景区医务人员则在报警后45分钟才赶至现场,是被告错过了抢救的黄金期导致阿天抢救无效死亡。对此,被告四方均不认可,认为原告阿天一家没有证据证明阿天的死亡与被告有关,其爬山猝死是因为自身原因,且各方已尽到救助义务,并基于人道主义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款项,不必再进行担责和赔偿。法院各方已尽到救助义务,驳回诉讼请求法官说法遵守《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户外活动虽好,但还须量力而行。游客在旅程中进行有一定风险的徒步、攀登等活动之前,应当如实告知组织方个人健康信息,并听从相关告知、警示,依据自身健康状况合理参与户外活动。根据新颁布施行的《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在其他参与者及活动组织者无过错且尽到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如果自行选择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失,其余各方不承担责任。


来源: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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