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普法课堂】“顺风车”不“顺”的法律风险
热情好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顺路搭载亲朋好友的行为也是非常普遍,但是一定要注意驾驶安全,否则就会好事变成坏事。典型案例:车主好心搭载朋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乘坐人有权要求车主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介绍:
2019年7月,马某驾驶机动车上班,路上偶遇好友李某,便邀请李某同乘。在某一路段,马某为避让路口突然冲出的小狗而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后,李某起诉马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
李某乘坐马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基于好意同乘的无偿性,根据公平原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对于李某的损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马某依责承担除交强险范围外80%的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及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搭便车”、“顺风车”。
虽然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但驾驶人也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而失去法律的保护,因此驾驶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好意同乘的无偿性,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的,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撰写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瞿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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