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239|回复: 0

速看!乐清市住房公积金补贴管理办法来了……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5-9-9 16: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的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开办事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现将《乐清市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如下:


乐清市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管理实施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关于〈乐清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17号)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补贴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的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应当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自住住房租金。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在规定的提取时限和额度内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一)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三)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职工因以上住房消费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发生下列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条件情形之一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缴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调离原单位,调入单位未建立或未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满五年的;
(六)因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根据文件规定应当停缴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三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时间
第七条 职工因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生的提取,应在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发生后的1年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八条职工偿还因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应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后的1年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原则上每年给予提取不超过两次。
第九条 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应在支付房租后的1年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支付房租的提取,原则上每年给予提取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职工因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或调离原单位且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满五年的,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条件的提取,应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缴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后,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时管理机构予以结清本息。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额度限制
第十一条 职工(含配偶)因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自住住房所支出的房价款;职工(含配偶)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该自住住房所支出的费用总额,且不得超过费用最高限额,超出部分不予提取。
新建、改建、扩建自住住房费用限额为2000元/平方米,大修自住住房费用限额为100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职工(含配偶)偿还因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三条职工(含配偶)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且不得超过租金最高限额2000元/月超出部分不予提取


第五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银联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还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按不同提取情形,规定还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见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还需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已办理不动产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不动产权证、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或购买房屋协议书)、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及银行缴纳房款流水、安置房屋房价结算单。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或购房总额收款收据)、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及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或购买房屋协议书);如不动产所有权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购房情况说明。
2、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土地权属证明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已办理规划核实的,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不动产权证。
3、改建、扩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改建、扩建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已办理规划核实的,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不动产权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大修情况说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偿还因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消费借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证明资料)、提前还款证明或贷款本息偿还证明及明细、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2、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合同、提前还款证明或贷款本息偿还证明及明细、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提供不动产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市域内的无房证明、租金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还需提供未婚情况说明)。
(四)退休的提取。提供退休的批准文件或审批表、退休证等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审批表)。
(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审批表、未再就业情况说明)。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再就业情况说明。
(八)出国、出境定居的提取。提供出国、出境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九)职工调离原单位的提取。调入单位未建立或未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已满5年的,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未建立或未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的证明。
(十)因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当停缴的。提供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文件。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和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簿等)、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第六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条件、时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时,对职工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八条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其配偶还须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中存储余额的,原则上职工及其配偶需同时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婚姻证明。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另行调查的,不计入办结时限)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手续。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第七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自住住房仅限于职工在温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用于自住的住房。职工在温州市域范围以外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住房用于自住的,还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在购建(修)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没有落户的,提供职工或配偶一年以上在购建(修)房所在地以单位名义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公积金借款合同等自住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或不提供的,不予核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
第二十二条职工以相同条件和相同申请资料申请的提取,只准予提取一次。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离原单位,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的,办理转移续接手续。
职工调离本市的,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的,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补贴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转移续接证明资料,办理异地转移续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追回,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追回,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5-9-18 07:58 , Processed in 0.039898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