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1562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以案释法 |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15:05: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浙江温州

近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了一起拒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案件简介

早前,乐清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重型自卸货车处置乐清市五环路一建筑工地施工产生的约40 立方米建筑垃圾(弃土)。经现场勘查取证后,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三万元。

事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此行政处罚决定,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合计申请强制执行金额59700元)。2023年4月份,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当事人的车辆,于6月份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予以网上拍卖。 1686636585929_64880829c285220f41509987.jpg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来源:乐清城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联系(0577) 62566600。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分享到新浪微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5-11-18 14:48 , Processed in 0.037598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