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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驾车且行且珍惜——谈谈上海两车高架桥“斗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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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 10: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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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1.案情经过

根据上海交警官方微博24日通报,2023年5月24日17时52分,内环高架近漕溪立交段两车碰撞,致其中一辆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涉事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互相“斗气”行为。目前,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那么警方有可能作出怎样的严肃处理呢?两车车主若涉及刑事犯罪又分别涉嫌何种罪名?



笔者认为,两位车主均已涉嫌刑事犯罪,但具体要承担的罪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结合当事人的主观作出处理。

2.双方可能涉嫌何种罪名?

交通肇事罪

谈及在道路上因车辆驾驶造成危害,大众往往最容易想到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属于一种过失犯罪。而在本次事件中双方都能很明确地认识到自己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因“斗气”心理,想要促使这样结果的发生,因此双方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双方的行为若是出于报复斗气的心理,这样你“挤”我,我“别”你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也规定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次事件中,虽然最终双方只造成了车辆受损和护栏损坏的后果。但刑法中的“危险犯”只要求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即已构成犯罪。结合双方在本事件中造成的可能性危害后果:工程车挤压蓝车的行为有可能导致蓝车翻车,直接影响整个高架全部通行车辆的安全;而蓝车的行为虽然获得舆论的支持,但试想如果那根电线杆不够牢固,工程车掉下高架,到时候除了工程车车主可能有生命危险以外,还有桥下的无辜群众也会受到伤害。此时双方的行为都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蓝车车主甚至有可能承担比工程车车主更重的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若工程车车主逼迫蓝车车主蹭墙开车的仅仅是出于逞强好胜的主观意图,将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在这长达10余秒的挤压里,造成了蓝车车辆受损,也已经涉嫌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杀人罪

如果蓝车车主碰撞工程车的目的是将工程车撞落高架,致工程车车主死亡的目的,那么主观上就已经具有了故意杀人的意图,再结合他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碰撞工程车将其往高架下挤压的行为,只是因刚好挤压的位置有一根牢固的电线杆所以未能得逞,那么蓝车车主就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3.民事责任

除了有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以外,双方还应承担因本次“斗气”行为导致的对方车辆的损失,并且按过错大小赔偿造成的护栏的损失,包括这根质量过硬挽救了两个家庭的电线杆如果受到了损害,双方也应予以赔偿。

开车“斗气”只能获得一时的畅快,但带来的后果却是完全无法估量的。谁又能想到只是正常地出门开车上班,转眼就有可能要承担牢狱之灾呢?希望大家牢记行车安全无小事,在行车的每一秒钟都怀有敬畏之心。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陈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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