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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物业纠纷业主胜诉典型案例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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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16: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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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物业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小区好坏的重要标准,物业提供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但因服务质量、人员素质、收费标准等因素,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因此引发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依法妥善化解纠纷,弘扬契约精神,为居民营造和谐安定的居住环境,成为当前政 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群众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小区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2015年1月,勤天小区业主李某的住房被盗,事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并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安保巡逻,做好防范工作。不料,李某的住房内财物竟接二连三失窃,价值共计约12万元。李某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仅提供安管部门巡逻签到表等来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安保职责,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小区进出人员进行全部登记以及提供24小时巡逻安保服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防范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若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存在一定的过失,导致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的损害承担责任。

嘉瑞成(乐清)业委会专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将陆续推出关于正确梳理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文章,敬请期待!

撰写者:瞿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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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22:36:03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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