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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专栏】从《民法典》看办理会员卡的法律风险——谈谈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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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6: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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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办卡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方式也渐渐成为常态,很多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餐饮店、网咖等商家都纷纷推出各种会员卡活动吸引消费者消费,但是各种各样的卡给我们带来实惠方便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近日,一起因健身房倒闭,30余名消费者起诉健身房要求退还卡费的系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案情简介
某健身房为了吸引健身爱好者推出优惠办卡活动,一年卡600元,两年卡1200元,五年卡3000元。由于价格实惠,地理位置较好,迅速吸引了大量顾客前往办卡成为健身会员。
但2020年下半年,该健身房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关门,导致很多会员无法享受健身服务。于是2020年6月至7月,先后有30余名消费者将某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会员卡费或预缴办卡费用。
该批系列案件经法院调解,最终健身房与30余名会员分别达成调解协议,退还100元至3000元不等费用。

法律分析
其实很多健身房在投入使用前,就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门店装修、购买健身设施等,在投入使用后,往往会采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让消费者充值会员卡来迅速回笼资金。今年主要受到疫情的影响,很多健身房无法正常营业导致严重亏本,最终不得不倒闭关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否要求退回充值的金额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同时,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健身房倒闭导致会员卡无法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当然也有些商家会想方法通过为转移会员权益的套路来息事宁人,具体操作为告知前来索要退款的消费者,已将其会员卡权益全都转让给另一家指定的商户,可以就剩余权益去另外这家商户继续消费。
根据《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只有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原商户才能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都转让给新商户。
同时,《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说如果原商户想要将会员卡内剩余充值债务转让给别的商户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则视为消费者不同意商户转让充值债务。


律师建议

最后,建议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美容卡、理发卡等会员卡时,一定要谨慎选择,从实际出发,切忌冲动性消费,不要为了贪图多充值带来的更大优惠而盲目充值大金额;同时要多考虑商家是否靠谱,经营者是否具备资质,对于商家的服务承诺最好以书面形式约定,办理会员卡时应当索取相应发票、小票、收据等付款凭证,保留好证据,才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提供者:周慧博律师(18367802526),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嘉瑞成(乐清)法务中心应收账款组首席律师,劳动关系组成员律师,行政业务团队成员律师,“普法亮眼·护航青春”公益普法讲师团成员之一。曾获得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证书、破产管理人执业证,精研于行政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常年办理行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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