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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专栏】从《民法典》看如何将财产留给我们爱的人——谈谈立遗嘱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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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5: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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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正式施行,我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届时,包含现行继承法在内的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将全部纳入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继承问题与我们每位老百姓的自身权益息息相关,因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显得更为迫切。

案例:
王老先生年近90,妻子已经过世,膝下也没有子女。王老先生家兄弟姐妹有4人,王老先生是老大,下面还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 妹,自从妻子过世后,王老先生就一个人生活,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近些年来都是由两个弟弟还有妹 妹家在轮流照顾,2019年初,王老先生的二弟过世了,其子王浩主动代替父亲也担负起了对王来先生的照顾义务。今年以来,王老先生感到身体越来越差,希望对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余下的现金以及自己的身后事作出安排。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王老先生的财产是现金以及房产,那么除了这些,我们法律上对于遗产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原来的继承法第三条采用了适当列举+兜底式的方式,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比如虚拟货币、游戏账号、自媒体账号等等,因此,本次《民法典》对于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采用了概括的方式,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

事实上,针对自己财产的安排,王老先生的想法是,自家的4个兄弟姐妹一直和睦友爱,而自己晚年,又深受弟弟妹 妹的照顾。因此考虑到妹 妹家境是最为困难的,所以想要将现金全部留给妹 妹,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由侄子、三弟还有四妹各占三分之一。

像王老先生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虽然一般人都会避讳谈论死亡,谈论继承,但是当死亡来临,由于没有认真地安排身后事,这可能会给生者带来诸多的困惑与麻烦。那么,如何把遗产留给我们深爱的人,这个问题就变得格外重要了,而生前订立遗嘱安排身后遗产,不失为一种理性处理自身权益的方式。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当然,不管选择哪种形式,都要符合该种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

  • 自书遗嘱:遗嘱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遗嘱人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在上述的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 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为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无效,仍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办理,这样的话可能就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继承。

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父母对于已婚子女的继承,担心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李大爷老两口60多岁,他们各自的父母都已去世,两人膝下只有独生女儿小美。小美结婚生子,事业有成。目前老两口在市中心有套价值500万元左右的房产。老两口放心不下女儿的婚姻,担心自己去世后,房产虽然给了女儿,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旦女儿离婚,这个继承到的财产势必就得分给其丈夫一半,那样的话,女儿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肯定会很艰难。总之,为保险起见,老两口想问问有没有办法把自家这套房只留给独生女儿小美。

办法当然是有的,也很简单,如果李大爷老两口立下遗嘱,遗嘱中指定由女儿继承且限定女儿继承后只归个人所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即使今后女儿女婿闹离婚,这套继承所得的房屋也不用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了。这样,老两口将财产留给最爱的人的心愿也就得以保证了。

《民法典》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文章提供者:徐琪琪律师(13819739976)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所执业律师
乐清市法律援助律师骨干团成员。主要从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事、继承、土地纠纷等方面的诉讼业务,为人身损害、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多起案件,以耐心、认真、负责、专业的办案风格,深受当事人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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