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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你的钱袋子缩水了吗?-看看专业律师如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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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5: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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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发布了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在此之前,最高院在2015年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老版”),老版中首次提出了“两线三区”的概念,那么刚发布的新版中又有哪些变化?我们又应当注意什么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答:和“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相对应的是“金融借贷”,那么目前我国有放贷资质的机构主要是银行业机构,因此我们可以简单理解成,除了银行的放贷行为,个人之间、其他企业单位、组织等相互之间进行的借款行为都是“民间借贷”行为。



二问: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类型有哪些变化?
答:新版解释扩大了无效的范围和种类,具体有三个主要的变化。第一,新增加了“职业放贷”无效的规定,具体表现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无效。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授权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根据浙高法【2018】192号文件内容,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确定了具体的标准。借贷合同一旦认定为无效,那么借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和本金。


法条链接: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第二,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无效,相比于老版而言,删除了“高利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等要件,对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采取更加严格的打击态度。

第三,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认定为无效,同样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同样是降低了认定该种行为无效的标准,加大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惩治力度。



三问:“两线三区”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老版司法解释中首次提出了大家熟知的“两线三区”,具体是24%和36%这两条线以及这两条线所划分出的三个区间。其中第一个区间24%确定的是受法律保护上线,即双方约定的年利息在24%范围以内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第二个区间24%-36%区间的利息债务为自然债务,通俗理解就是法院不管由当事人自愿履行;第三个区间36%以上则是法律明确不受保护,举例来说就是债务人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会支持的。



四问:现在的利息法定保护上限到底是多少?
答:为了能更清楚的解释说明该问题,小编以老版的司法解释中保护上限利率举例。在老版中利息法定保护的上限就是年利率24%。也就是说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是在24%之内的,一旦借款人没有按照这个约定支付利息,法院是会要求借款人偿还上述的利息;但是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息24%的话,超过的部分,法院就不会支持,但是借款人自愿偿还的法院亦不会干预。

举个例子,张三在2013年3月3日向李四借款,约定月息4分(即月利率4%)后因为迟迟未还钱,李四在2016年6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此时法院所支持的最高利息范围就是24%,而约定的年利息是4%*12个月=48%,其中超过的24%的超过部分法院不再支持。

知道了老版的法定保护上限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新版的上限是多少呢?

根据新版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可知所规定的法定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需要注意的是,之前有许多的公众号或者文章会直接将“15.4%”作为新版规定的法定保护上限,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LPR大约是3.85%,所以它的四倍就是15.4%,但是这仅仅是一个估值而且只限于今年八月而言,若直接将15.4%作为法定保护的上限显然是不准确的。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是一个浮动利率,其具体的数值要根据每月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还包括五年期限,利率又是不一样)的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基数乘上四,这样计算得出的才是准确的。




五问:什么是LPR?
答:百 度百科:“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 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 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 款定价。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LPR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充分反映信贷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使用LPR进行贷 款定价可以促进形成市场化的贷 款利率,提高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

简单来说,就是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一个基准贷 款利率,现在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来计算此贷 款利率,这个计算所得的贷 款利率就是LPR。



六问: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起诉的,借款利息如何主张呢?
答:新版解释是在2020年8月20日公布施行的,那么如果有人借贷纠纷是在此之前就已经提起诉讼并且在审理过程中的,那么对于法定利息的保护上限还是按照旧版的司法解释2(年利息24%)作为审 判依据。

举个例子,张三在2016年6月6日向李四借款,约定月息2分(即月利率2%)后因为迟迟未还钱,李四在2019年9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此时法院所支持的最高利息范围就会是约定的24%。


七问: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起诉的,借款利息如何主张呢?
答:根据新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哪怕当事人双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新版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如果双方起诉时间是在公布之后的,那么法院就按照新版规定的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这个标准进行审理适用。

同样举个例子,张三在2018年5月5日向李四借款,约定月息2分(即月利率2%)后因为迟迟未还钱,李四在2020年8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此时法院所支持的最高利息范围就不会是24%,而是根据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大约是15.4%作为最高利率上限,超过部分法院不再支持。



八问:那现在借款借据应该怎么写呢?
    答:为防止今后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小编在结合新版解释和律师实务技巧给大家提供一个借款借据的模版,供大家参考和适用。

借 条(1)
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2),今收到(3)好友(4)张三(身份证号)(5)以银行转账方式(6)出借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7),借期一年,月利率1%(8),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10)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1)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12)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13)
借款人:李四(14)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xxxxxxx

借款人:李四妻子(15)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xxxxxxx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16)
××××年××月××日(17)

以上是我们的整理和理解,难免错漏。若有争议之处,大家可以静待“官方版”理解与适用。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倪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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