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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冒名顶替上大学,后果很严重!—漫谈山东陈春秀等冒名顶替上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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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16: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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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受教育权已被《宪法》所确认,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的机会和受教育程度关系到受教育者未来的职业走向、人生选择和获得成功的机会等。近来,伪造学籍档案、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游走于法律边缘之外,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给被冒名顶替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前所未有的损失。


案情经过:被冒名顶替者陈春秀,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市冠县武训高中,后长期在外务工,现为冠县某私立幼儿园教师。冒名者陈艳萍,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一中,后冒用陈春秀之名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习,2007年7月毕业,同年12月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冠县烟庄街道(原烟庄乡)工作。

我们看看陈艳平是如何代替陈春秀的。陈艳平的舅舅名为张峰,张峰当年任职冠县烟庄乡党委书记,乡长。陈艳平的父亲则是冠县一家商贸公司的法人。在陈艳平高考之后,陈艳平的舅舅张峰先是到了冠县招生办,找到了当时的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冯秀振接到任务之后,把考了546分的陈春秀选为了被顶替的目标,伪造了一套陈春秀的准考证,又找到冠县邮局局长李成涛,局长拿走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


有了通知书后,陈艳平的舅舅和父亲,再次到了陈春秀所就读的高中,找到学校里的校长崔吉会,帮助陈艳平搞定了陈春秀的档案。之后,他们来到了冠县公安局,找到派出所所长任书坤,又为陈艳平伪造了户籍。此时,所有的资料都准备齐全了,就这样303分的陈艳平成功的代替了546分的陈春秀。在资料全部都齐全的情况下,只有人对不上了。毕竟陈春秀和陈艳平长得不一样,陈艳平拿着陈春秀的资料来报道了。为了安全起见,陈春秀的舅舅张峰找到了山东理工大学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帮忙,陈艳平顺利地入学山东理工大学,并成功毕业。


人们常说知识改变命运,冒名顶替上学,偷走的不仅仅是身份和成绩,也偷走了被顶替者人生的另一种可能,不禁让人唏嘘不已。那么,冒名顶替上学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冒名者利用“假身份”求学及入职,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的过程中,往往还会牵扯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就读中学、校招生办、市教育局、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操作,上述部门的在职人员如果明知是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及高考管理规定,仍然参与舞弊和造假行为,那么,他们可能构成某些犯罪的共犯。个别公职人员无视党纪党规,法律意识淡漠,以为不过是盖下章、办个假手续、帮个忙而已,其实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甚至有的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总之,个别公职人员除了会面临党纪政务处分,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受人之托,参与舞弊和造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能会给予其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于学校招生办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三、民事责任
高考舞弊、冒名顶替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信和公平两个基本原则,该行为构成侵权。不仅涉及侵犯公民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教育权,还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等造成严重的影响。


冒名者通过伪造学籍档案等手段,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取得相应的资 格 证件,利用“假身份”后入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欺诈手段骗取了单位的录取资格,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被冒名顶替者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冒名者(侵害者)提请民事赔偿,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希望广大民众及公职人员不要报以侥幸的心态,以为冒名顶替后或帮助他人冒名顶替以后的日子将“顺风顺水”,游走于法律底线之外。有关部门更需要确保高考的公平性,保证教育的公平,做好反思和总结,把破坏教育公平的黑手斩断。当教育的公平性被挑战时,不放过漏网之鱼,才是对教育公平期待的最好回应。

施跃洲律师(13780100529)
原执业于宁波知名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2015年两次获得宁波市律师法律业务理论研讨论文二、三等奖;获得宁波市律师与检察官控辩大赛二等奖、优秀辩手。2015年加入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多个乐清乡镇、政 府机关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为多个地方重要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职业期间,担任温州消保委律师顾问团成员,参与众多浙江省消保委、温州市消保委知名消费维权事件、案件处理,获得广泛好评。
个人荣誉
执业期间还获得温州市青年律师2017年度辩论赛二等奖、最佳辩手,温州市第三届控辩对抗赛优胜奖,浙江省消费维权最美义工,2018年度温州律师年度个人嘉奖。

王秋怡(15858853567)
法学本科,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普法亮眼 护航青春”公益普法讲师团成员之一,精研于民事诉讼、合同类纠纷等领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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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20:57:33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顶替别人的人生,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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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23:48:45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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