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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微信里骂人要赔钱了!——专业律师分析微信骂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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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6: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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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微信作为目前人们日常的生活、工作最强大的社交工具,大家都习惯用它与朋友来分享自己的生活、和同事来交流工作进度。但是,微信并非像互联网初兴时期的论坛一般没有管制,随着实名制认证落实之后,微信聊天自 由的边界就更加明确了。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边界,微信的使用包括了应当尊重他人名誉权在内。

近年来,通过在微信群内或者微信朋友圈内骂人而引发的相关案件屡见不鲜,不论这种行为是出于有心还是无心,一时的爽快所应当承担的代价都不轻。这种行为轻则可能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精神损失、赔礼道歉等等,重则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而被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甚至其程度达到足够严重的话还会触犯《刑法》,构成相应的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今天,小编带大家看看因在微信骂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19年3月2日、2019年3月4日,A在名为“某同乡会”的微信群(263人)内发表了内容为辱骂B及其姐姐的言论。B及其姐姐及时做了公证,对该些证据进行了保全,并以此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的诉讼,要求A承担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失赔偿与律师费支出。后法院判如所请,维护了B及其姐姐名誉权的损失。最后判决A在该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并且判决A承担公证费及部分律师费。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案例二:
近期,某村组织在推进创文强管工作中,对村民郑某A的姑母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郑某A因此心存不满,通过微信群多次对村干部郑某B进行辱骂,对其人格及名誉造成极大损害。郑某B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接报后,派出所依法传唤郑某A到案接受调查。经审讯,郑某A对通过手机网络在自己组建的当地资源共享群上多次用微信语音公然辱骂村干部郑某B和村民郑某C两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处以行政拘留。


小编普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达到更大程序的影响,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所依据的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尊重法律边界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之下,骂人变成了“技术活”,用词稍有不慎,就会侵害到他人名誉权。科技所带来的便利让一些人过于陶醉麻木其中,认为自己的微信就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更是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但是自 由是有法律边界的,微信等社交工具也并非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人们通过微信的内容、所说的话,不能踩法律边界,更不能以侵害他人 权利和公序良俗等来享受所谓的“言论自 由”。

微信骂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现今微信的使用树立了一个标杆,即便是受众对象较少的朋友圈依然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不当内容依然应承担法律责任。从长远来看,在当下人人可以成为自媒体的时代,这些理应成为网民皆知的常识,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理当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

叶金琼(13758898361),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公司治理团队、金融团队负责人,乐清市委市政 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温州市第六届、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
擅长领域:疑难案件、金融不良资产、股权争议、公司治理、股权激励及股权架构设计等法律服务业务。

刘德炜,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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