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五一”长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大家可能还都沉浸在放假模式中。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也于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对不少证据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增,此篇文章仅对新规定的第六十三条进行探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新规定实施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时,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追究责任;而在新规定实施后,只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做虚假称述,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说谎,就会被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此规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虚假诉讼罪,刑法学界关于此罪的行为方式一直有很大的争议。一派认为虚假诉讼罪仅限于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达到非法目的,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即所谓“无中生有型”行为;另一派认为,除上述“无中生有型”行为外,行为人在与他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即所谓“部分篡改型”行为,也可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而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仅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在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情况下,仅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尚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这也让部分居心叵测的人在法庭中肆意撒谎、作伪证。
不过,这些都已经是过去式了,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规定将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可能有些人认为罚款、拘留不算什么,但一旦构成刑事犯罪,比如虚假诉讼罪,就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在打官司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说谎的行为不但不会让你赢得官司,还有可能身陷囹圄!
支小蒙,(13868736712)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本科,“普法亮眼 护航青春”公益普法讲师团成员之一,精研于刑事诉讼、合同类纠纷等领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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