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年底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在武汉爆发,并迅速肆虐全国,情况危急,形势严峻。
时穷节乃见,一一垂丹青。在这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役中,很多公职人员,扎根一线尽职尽责,其中涌现出不少让人热泪盈眶的英雄事例;但与此同时,人们也看到少数公职人员尸位素餐,被舆论唾骂,纷纷要求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2月21号,新闻媒体报导了“三省5监狱疫 情”,505人确诊,11人被免职,1人被处分,1人被查。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 产 党和各个民 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决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而针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 产 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 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公职人员问责处分程序:
1、首先,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3、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4、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5、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6、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公职人员若是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将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多了解公职人员问责机制的法律知识,更有利于让人民群众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疫 情无情人有情,我们要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打赢这场疫 情战!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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