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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抗疫 情普法专栏】这些行为后果真的很严重!----漫谈疫 情中过激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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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9 14: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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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近期,全国新冠肺炎疫 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地政 府也陆续出台了各项政 策及法律来遏制疫 情的扩大。
      2月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县级以上政 府可依法规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这也是当前疫 情防控的一项紧急立法。

      当前,正值疫 情防控重要时期,各级政 府在此之前陆续发出了通告,要求广大群众不出行、限 制出行、合规出行、出行戴口罩等实际行动来响应政 府的号召,全民一心,众志成城,全力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但就在这关键时刻,却也出现了一些过激的行为,给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风险,对于这些民众过激行为,该承担什么样的的法律责任,看看嘉瑞成专业律师怎么说。

一、向他人或者公共物体(如电梯)吐口水
      2月3日海南昌江一名女游客在高铁站不配合测体温还狂吐口水、两男两女乘坐电梯吐口水在纸巾上然后故意擦在电梯按钮上……


(一)行政责任
      平时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很多人随地吐痰行为,并且由于这类行为很常见,大家都习以为常。但事实上,随地吐痰行为是会受到行政处罚,只是现实中很少有机关真的处罚这种行为,使得相关规定成了“僵尸条款”。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随地吐痰这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当然,一名健康、正常的普通人只需要承担上述责任就可以了,但是在现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吐口水的是一名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者,那么其要承担的责任远不止二十至五十元的罚款。对于本次肺炎,我们最早知道的传染途径就是“飞沫传播”,还因此导致了口罩的紧缺。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吐口水的人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者,那么他们吐口水时就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因此他们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这类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哪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旦造成了诸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就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民事责任
      如果因为吐口水导致他人感染传染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暴力妨碍防疫工作人员
      2月5日15时许,乐清市白石街道东浃村男子金某在未戴口罩的情况下,来到该村龙溪大桥防疫卡点,被工作人员劝拦。随后其与工作人员发生推搡,并用右手指头将正在执勤的工作人员的右眼球戳伤。

(一)刑事责任
      一方面,龙溪大桥防疫卡点是当地政 府为遏制疫 情采取的防疫措施,而金某为了出去而对执勤人员进行推搡,阻碍了正常的防疫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另一方面,金某意图冲出防疫卡点并与执勤人员发生冲突,并出手打伤了执勤人员,其具有故意伤害执勤人员的主观意图,如果伤势鉴定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则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责任
      当然,如果执勤人员的伤势只是擦伤一类极其轻微的、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伤势,也并不会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即便情节较轻的,也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民事责任
      当然,案例中金某的打伤执勤人员,使得其支出了医疗费等不必要的费用,因而金某还需要对执勤人员的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与群众聚集性活动
      2月4日22时50分许,工作人员在磐石镇镇前路巡查时,听到村中传出喧闹声。工作人员经过查找,在一家小卖铺发现7名男子正围坐一起打牌九,其中多名男子未戴口罩。

(一)行政责任
      目前最好的疫 情防护办法就是待在家中,因此各地政 府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乐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年2020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 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告》中明确表示:“每户家庭每周不超过2人次外出采购生活物资,无其他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而此类禁止聚集性活动的规定,就属于地方政 府采取的紧急措一旦违反政 府的紧急措施,一旦违反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违反规定者会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更严重的是,参与聚集性活动者如果已经确诊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仅不去治疗、自我隔离,还主动参与此类活动,不断接触人群,具有故意传播肺炎病毒的意图,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民事责任
      如果因为参与聚集性活动导致他人因接触而感染传染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最 初的感染者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散布谣言引起群众恐慌
      近日,在一些温州人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中传播一段消息称:“温州有外卖小哥自己被感染了冠状病毒,故意往外卖里吐痰”。事后经温州网警核实,上述消息系谣言。随后温州网网警调查发现,是乐清网民陈某将上述不实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内。

(一)行政责任
      有的人在疫 情期间唯恐天下不乱,故意编造一些子虚乌有的事情并传播到网上,意图引起人们的紧张、恐慌情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这类散布谣言试图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而如果编造者编造的信息更加的严重,可能引起人们更大的恐慌从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进一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抛弃自己的宠物
      近日,由于媒体曲解了专家的意思,在微博中发表“宠物也有可能感染肺炎病毒”的消息,第二天就有一些宠物被摔死、遗弃等消息出现。由于宠物在定义上属于“物品”,因此单纯的抛弃宠物行为本身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

(一)刑事责任
      抛弃宠物有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将宠物从高空抛下的人来说,如果其楼下常常会有人经过,那么其就可能意识到宠物会砸到人,一旦其抛下的宠物致人重伤或死亡,其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抛弃宠物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方面,对于将宠物从高空抛下的人来说,如果其抛下的宠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抛掷的人需要对受损害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将宠物遗弃的人而言,遗弃宠物者并不会因宠物被遗弃而免除责任。要知道宠物没有人管理之后,可能会对其他陌生人及其财物做出攻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被遗弃的宠物在被遗弃后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原来的宠物饲养人仍需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疫 情期间一些人做出的过激行为,并分析了其中的行为者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能够好好待在家里,尽量不要出门,少做这些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文章提供者: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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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16:38:16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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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17:39:10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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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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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2 11:47:18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还是悠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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