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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普法课堂】车辆外借有风险,你都准备好了吗?--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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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17: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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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近日,乐清一男子将宝马借给朋友后,其朋友在乐清市区不慎将车辆开进河里,直接导致车主损失40余万。”
  
这样的新闻在我们生活中屡见不鲜,人们常常出于交情将车辆借给亲友,最终却因为亲友开车出了问题而摊上责任。所幸上述案例中借车人只是造成了车辆损坏,并未造成其他人的损伤。但是,一旦借车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车主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各位车主在外借车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作为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有必要拟文告诉大家,车辆外借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外借的车辆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是不是需要直接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析: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并不是一定要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双方各自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无需担责;2、交通事故双方只有一方属于机动车的,原则上机动车一方负全责,但是如果机动车一方可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己方没有过错,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甚至可以在证明对方故意碰撞机动车引发事故后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当我们确定了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后,才需要考虑车主和借车人之间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借车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确定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律师解析: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车主和借车人承担。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有一定的顺序。1、机动车车主必须要为汽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因此发生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赔偿损失;2、如果车主还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那么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则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上述两个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仍无法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则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才需要由车主和借车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对于保险责任还存在两个问题:1、对于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车主和借车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在车主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情形下,如果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同时赔偿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由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对精神损害赔偿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交强险”保险金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损害得到充分的赔偿。
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三:车主和借车人之间的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律师解析:原则上由借车人承担责任,车主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没赔完的部分,由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剩余责任仍然由借车人承担。而对于法律规定的车主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这一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这一款不仅要求车辆存在过错且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还要求这一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才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例如车辆的车灯存在问题,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借车人驾驶车辆时速度过快引起的,与车灯无关,那此时不能认为车主存在过错;
2、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无论是借车人没有合法的驾照(例如借车人没有驾照或者驾照已经被注销),还是出借车辆与借车人的合法驾照对应的准驾车型不符合(例如借车人只有C1驾照,借的却是大货车),倘若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类情况还出借车辆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就对此存在过错;
3、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酒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例如吸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例如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等可能对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影响的疾病)。这一款是指,如果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借车人存在可能影响安全驾驶动车的情况还将车辆出借的,此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叶飞律师(13806863758)
现任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温州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个人荣誉:浙江省“七五”普法中期突出个人、浙江省律协模范党员律师、(2006-2016年)十大法治人物、温州市十佳律师。擅长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政 府法律服务。现担任乐清市委、市政 府、柳市镇人民政 府、虹桥镇人民政 府、大荆镇人民政 府、乐清市税务局、乐清市环保局、乐清市水利局、乐清市招投标中心等十多家政 府常年法律顾问。

刘祥力,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现在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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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17:52:00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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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22:50:06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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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18:45:10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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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12:09:50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绍兴
虽然现在有车族人很多,但生活中借车是很正常的事,看了这篇文章,更全面了解了这方面知识,有人会说真的就不借车了吗?事实也没有这么恐怖,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很多场合不得不为之,但在出借前一定要慎重,否则可能真的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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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5 19:34:56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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