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作为民间资本活跃之地,民间借贷行为尤为繁荣,催生出一批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放贷人,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实施,将非法放贷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了。
首先,《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的定罪依据,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 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属于非法放贷行为,应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 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所幸,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系针对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尚处于民间借贷范围。
其次,《意见》明确了入刑标准,实际年利率超过36%成为定罪的必要条件。 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意见》还规定,对于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满足其一,且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标准的80%以上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追求高利的职业放贷人来说,实际年利率不得超过36%的规定简直就是噩梦,因为根据《意见》的规定,实际年利率包括了合同利率+各种费用(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砍头息等)。
最后,《意见》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 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小编提醒,对于想要继续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人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套利空间殆尽,应当尽早收手。
顾斌钦(13736390506)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职律师,温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乐清市法律援助律师骨干团成员。 顾斌钦律师作为应收账款团队主办律师,长期从事诉讼业务,对银 行诉讼和执行案件十分精通,为人热情、大方,工作努力、积极。2016年专业化改革后,逐渐转为从事刑事案件,以高度的职业责任心,专业的法律知识,高效的刑事辩护技巧,为众多刑事被告人争取合法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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