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人破产制度在浙江开始试点破冰,温州判决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案。 10月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对于个人破产,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的破产法中,均存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并无个人破产制度。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这也表示着个人破产已经逐步实践。
相信很多朋友第一次听到个人破产的时候都会有所疑惑,个人如果破产了,那是不是意味着欠债不用还呢?这岂不是给老赖们逃避债务创造了很大的空间?那我哪里还敢借钱给别人呢,万一他有钱不还,还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我借出去的钱可怎么办呀? 大家的疑惑,恰恰源自于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了解。它不是老赖逃债的手段,而是给诚信个人的一个“翻身”的机会。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个人破产 ”制度。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债务集中清理? 《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第六条: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意见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 (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 (五)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二、债务清理申请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义务? (一)在温州市辖区外没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线给付义务的在执、在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但温州市辖区外案件的债权人自愿参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除外; (二)债务清理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已经进行了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 (三)债务清理申请人配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包括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债务清理申请人的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必要时可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四)书面承诺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 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什么情况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会被驳回? (一) 故意遗漏、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的; (二) 从判决生效前一年至申请个人破产之日有赌 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的; (三) 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受到过罚款、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四) 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履行的; (五) 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三年内曾经在温州辖区申请过的。
综合这几条规定来看,我们不难发现,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是十分严苛的,那些不讲信用,自己过着舒适的生活,却欠债不还的老赖,是无法申请个人破产的。
四、是不是申请了个人破产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只要破产流程走到位是不是就可以轻松的恢复信誉,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呢?当然不是! 第三十五条:债务清理申请人在信用恢复之前,不得有下列行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 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除外; (二)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三)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限 制的其他行为。因工作需要出入境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当申请人的行为都符合规定,并且按照清算方案全部履行完毕后,依据不同的情形,经过1至6年不等的行为限 制期限,人民法院才会对其信用进行恢复。 第三十四条:债务清理申请人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清理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信用进行恢复: (一)债务总额在200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5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 (二)债务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3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至三年。 (三)债务总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10%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二至五年。 (四)除前三项情形之外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至六年。已经清偿的债务金额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之外已经履行的金额。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清理申请人信用限 制期限另有决议的,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但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信用**期限不得长于前款规定的期限。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后,债务清理申请人可以自愿履行未清偿的债务,自愿履行的债务金额与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中履行的金额合并计算后,对其信用限 制年限可以相应调整。
并不是申请破产就可以获得免责,更不要把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
徐琪琪律师(13819739976)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所执业律师
乐清市法律援助律师骨干团成员。主要从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事、继承、土地纠纷等方面的诉讼业务,为人身损害、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多起案件,以耐心、认真、负责、专业的办案风格,深受当事人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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