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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您真的会算吗?—看看专业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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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9 08: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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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民事行为,而利息则是民间借贷中重点被关注的问题。利息是基于钱款在借款期间因通货膨胀导致购买力下降而给予出借人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利息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那利息计算规则究竟是怎样的呢?


问题一、是否只要在借据中写下了关于利息的约定,就一定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解析:不!一!定!根据法律规定,利息利率分为三个区间,即年利率低于24%、24%-36%、高于36%。约定的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红线36%,不论何种情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 初借款本金与以最 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张三借给李四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即年利率48%)。借款期限届满前,李四每月向张三支付利息4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归还本金并按照4%/月支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后法院认为,本案中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为月利率2%(即年利率24%)的部分;月利率2%-3%(即年利率24%-36%)部分利息,被告李四已经向原告张三支付完毕,被告李四无权要求返还或折抵借款本金;月利率3%-4%(即年利率36%-48%)部分利息,已经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被告李四要求折抵借款本金,予以支持。
问题二:借款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之后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
律师解析: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若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后续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典型案例:张三借给李四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要求李四按照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故法院对张三要求李四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三:借款的时候已经在借条上写上出借人需支付利息,但没有明确写到利息的标准,之后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
律师解析: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案例:张三借给李四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内李四应当向张三支付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支付标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能按照约定向张三返还借款本金,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张三陈述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一年,李四每月支付2000元,共计24000元,该款项系被告李四按照2%/月支付的利息。被告李四则辩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上述24000元款项系对原告本金的返还。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双方对利息的标准未明确清晰地约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约定不明”的情形,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采信被告李四的主张,其归还的24000元系对原告本金的返还。

问题四:借条上只写了借款期间的利率,但没有约定逾期的利率,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息怎么算?
律师解析:可以按照借期间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但借期也未约定借款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另外,不论以何种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年利率均不得超过24%。
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张三向李四出借100000元款项,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并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24%/年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李四归还本息之日止。法院认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原告张三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调整为年利率6%。


黄秋士律师(13305779137)
法学本科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行政业务团队成员律师,精研于行政法、合同法以及侵权法等法律法规。常年办理行政类纠纷、合同类纠纷等案件,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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