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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没你想得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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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09: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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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继承人细细算下来,竟然有17个。”

最近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因继承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增多。一些家庭在老人去世后并不会想到去分割房产,但近些年我们乐清市的大规模拆迁,导致许多人准备去处理遗留的房产时却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问题一:我父母前几年都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我是独生子女,是不是就能直接办理过户了?

律师解析:独生子女并不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独生子女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案例:小丽是其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留下一套房子,小丽想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经过咨询后发现,小丽的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而奶奶过世后,其继承的部分产权,分别分给了小丽的父亲、大伯、二伯和小姑姑。小丽大伯和爸爸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小丽大伯和爸爸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小丽、大伯大儿子、大伯二儿子、大伯三儿子。

看到这里,你们是不是和小丽一样,觉得很复杂,好好的一套房子就这样被分的支离破碎,真如传说中的七大姑八大姨也来分房子!

如果小丽的父亲和母亲在生前预留一份有效遗嘱,确定其身故后房产份额归小丽所有,那么小丽则可以轻松顺利地完成过户!

问题二:我手上有遗嘱,是不是就能直接办理房产过户?
律师解析进行遗嘱继承的,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遗嘱,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往往很多立遗嘱人会在发生严重疾病或者是生命垂危时来立遗嘱,但这时候必须保证其意识清醒,表达能力完整、清楚,否则可能会造成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以下为遗嘱无效的情况:(1)遗嘱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行为能力人;(2)遗嘱受胁迫、欺骗所立,不能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伪造遗嘱;(4)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无效。
2、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中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的描述要明确。
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应当对相关财产进行准确描述。


因此,当你拿着一份遗嘱去办理房产继承时,不一定能够直接进行办理,虽然已经取消了办理房产继承需要进行继承公证的前置要求,但由于工作人员并不能对于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确认,往往还是要求进行公证或者诉讼后办理。
律师建议有了遗嘱并不会万无一失,要保证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才能顺利完成继承。建议立遗嘱前咨询律师,避免纠纷。

问题三:我伯伯没有子女,我能继承他的房产吗?
案例:近期接到一个咨询,小刘的伯伯在2010年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伯伯没有结婚没有子女,想要咨询他是否能够继承。
律师:小刘,你的伯伯去世时,你的爷爷奶奶是否还在世?
小刘:都已经去世了
律师: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了。那你伯伯去世时,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还在世?
小刘:都已经去世了
律师: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存在了。因为你不是你伯伯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你不能继承。
小刘:律师,可是我们几个侄子侄女都赡养了他,而且他过世后也是我们操办了丧礼,这样也分不到吗?
律师:你伯伯去世前有写“遗嘱”吗?
小刘:没有
律师:那么这么说来,你伯伯的法定继承人都不存在,也没有遗赠人,按法律规定来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是由于你们对于你伯伯扶养较多,按照规定,可以适当的分给遗产。
小刘:好的,我明白了
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小刘不是其伯伯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但是若小刘的伯伯能够在生前写有一份以后将自己的财产赠予给小刘的“遗赠”材料或者是与小刘写有一份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受遗赠权利的“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小刘就能够顺利的获得其伯伯房产的全部份额。
      
法条
1、《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3、《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徐琪琪律师(13819739976)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所执业律师
乐清市法律援助律师骨干团成员。主要从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事、继承、土地纠纷等方面的诉讼业务,为人身损害、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多起案件,以耐心、认真、负责、专业的办案风格,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徐琪琪律师,女,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所执业律师,乐清市法律援助律师骨干团成员。主要从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事、继承、土地纠纷等方面的诉讼业务,为人身损害、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多起案件,以耐心、认真、负责、专业的办案风格,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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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4 06:12:55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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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8:30:53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真想不到,继承还有这么多事,可是中国人就是忌讳这件事,搞得长辈走了子女不顾感情走司法,真的的伤心伤身伤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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