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乐清城市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查看: 107163|回复: 2

想要轻松打官司,请您这样打借条——看看专业律师如何支招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7) 鸡蛋(0)
发表于 2019-2-19 14: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速分享:收藏到QQ书签转播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网易微博
来自 中国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多发生于拥有一定信任基础的亲戚、朋友之间。然而,很多时候,钱借出去之后,出借人往往花费了更多的时间、金钱向借款人催款,正应了那句“借钱容易还钱难”、“借钱的是大爷”。今天,笔者就从专业角度告诉出借人,事先在借条上写上这句话,打官司更轻松。

笔者手上就有这么一个案例:
张先生的朋友孙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先生借款30万元,张先生通过银 行转账支付款项后,孙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向张某某借到人民币30万元,利息1分,借款人孙某”。但此后几年孙某常年在外,本息分文未付,张先生多次催讨后,孙某不但将张先生的微信拉黑,其手机号码也成空号。张先生无奈,只能咨询笔者。笔者在了解情况后,告知张先生该案件可凭借条及转账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能因“送达难”导致诉讼周期会比较长。该案起诉后,果然因为找不到孙某,导致法院无法送达文书给被告方,必须进行公告送达。(所谓公告送达,即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消耗时间较长,比如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需要2个月,判决书公告送达需要2个月。)因此张先生不能如愿快速解决纠纷,该案从立案到判决生效经历了半年多时间。
上述的案例其实不是特例。近年来,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大量存在债务人恶意逃避送达、拖延诉讼的现象,由此产生法院“送达难”问题,给案件正常、及时审理在程序上造成了很大干扰,也影响了对包括民间借贷债权在内的各类合法债权的及时有效保护。
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事先在借条(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送达地址。
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司法文件对“当事人事先约定送达地址”作出规定。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三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中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该条文对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送达地址”约定的效力予以了确认和规范。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该条款再次明确民事审 判中可将当事人在合同及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双方自己约定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那么法院在依照借条(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时,其效果应当与按照债务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如果事先在借条(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能够避免后期万一出现纠纷诉讼到法院后债务人通过“送达程序”恶意拖延诉讼周期。

最后,笔者还要提醒大家,在约定送达地址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在借条(借贷合同)中要求借款人书写明确的受送达地址,如有担保人的,还应当要求担保人也明确其受送达地址;
2、对方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并明确传真号、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3、应当对约定送达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如对字体加黑加粗进行特别提示);
4、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催款函、律师函的接收和发生纠纷后诉讼过程中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


律师简介
叶海滨,男,法学本科,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所内公司团队、劳动与人身损害团队成员,温州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及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精研于合同法、公司法、侵权法民事类法律法规。常年办理合同纠纷类、涉公司类纠纷、人身损害类等案件,均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9-2-19 22:33:01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请收下我的膝盖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9-11-26 22:08:33 来自乐清城市网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Archiver|手机版|乐清城市网 ( 浙ICP备2020043312号-4  

GMT+8, 2024-4-26 23:12 , Processed in 0.042321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