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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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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1: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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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案情:

  陈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陈某常常很晚回家,王某怀疑陈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陈某向王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2018920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陈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王某所有。


陈律师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陈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陈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王某“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陈乐丹律师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个人荣誉:
2016年被中国关工委健体中心授予“全国优秀专家志愿者”荣誉称号    
2017年被乐清市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
2018年被授予“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同年,被温州市律师协会嘉奖,成为乐清市地区唯一一位有此殊荣的律师。

文:陈乐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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