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 放40年以来,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业竞争主体之间为了谋取商业利益,遂渐产生了一种负面经济经济现象——商业贿赂,并且在各个领域迅速蔓延;近期,一则关于温州龙湾市场监管局再次查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新闻,引发舆论讨论。那么,什么是商业贿赂呢?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我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常见的“回扣”、佣金等,在严格条件下其实是法律允许存在的,因为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新闻中,龙湾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为了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开始实施的新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其中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商业贿赂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除了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有以下八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以上罪名中,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笔者认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是营造良好商业氛围的基本原则,提高产品质量才是赢得商业竞争的首选。
文/顾斌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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