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丁香园一篇名为《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刷爆了朋友圈,文中描述了一个名为“周洋”的患癌女孩起初在正常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然而因家人听信了权健宣传,改用权健产品治疗后导致病情恶化,最终离世。
2019年元旦,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对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2019年1月7日,权健董事长束昱辉等18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健到底有无犯罪?权健究竟是涉嫌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行医罪,还是以上全部?这个2018年末最大的问号,不出意外将在2019年揭晓答案。相信相关分析大家都看得不少了,我也不多说,日后将由法院作出审 判。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律师能不能拒绝为权健辩护?
起因是今天无意间在浏览新闻的时候看到这么一则《权健砸重金欲做无罪辩护,律师:不接!》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显然,如果接受了委托,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律师就要负责到底,不能拒绝辩护,这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律师都要接受。作为自 由主体,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价值观、正义感、擅长范围、时间安排等等理由,选择接受什么样的案子,并非只看律师费的多与少。所以,无论权健开出多高的律师费,律师依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拒绝为权健辩护。
但是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假如所有的律师都拒绝为权健辩护,权健无律师可委托,是否就无法得到辩护?丧失了律师的制衡,公正的审 判是否会变成一边倒的暴力?
所幸即便出现这种极端情况,我国司法制度尚有解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简言之,刑事辩护实行全覆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虽然丧失了对律师的选择权,但是依然能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最后,让我们期待权健得到应有的公正的审 判,而非舆论的审 判。
文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