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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清市场监管发布“426”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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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8 10:04: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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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乐清市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4月28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乐清市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调处申请。该公司作为“一种防水插座”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指控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经核查,涉案专利合法有效,符合立案条件,该局遂予以立案。
      4月29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承认销售涉案产品,但称产品系外购且无库存。执法人员依法对样品进行了抽取并制作调查笔录。5月9日,经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主持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不再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产品;请求人同意撤回处理请求,并不再就此主张权利。
      本案是电气设备领域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涉案专利权属清晰,被请求人因销售外购侵权产品引发争议。行政机关通过快速立案与抽样取证固定事实,仅用11天便促成双方达成“停止侵权、放弃赔偿”的调解协议。该案不仅彰显了专利行政调解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纠正了“销售外购产品无侵权责任”的认知误区,也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供了指引,对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02
罗某及北京、乐清两家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5年4月3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举报,称其原研发主管罗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擅自将两项双电源技术成果转交竞争对手并申请专利,严重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
      经核查,罗某在职期间分别与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乐清某电气有限公司合作,就涉案技术申请专利并公开披露。罗某未经许可披露商业秘密,上述两家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罗某身份的情况下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三方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罗某、北京某电气有限公司及乐清某电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属交叉型案件。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常因混淆职务发明与个人成果,误以为未窃取机密便不违法,忽视了职务发明归属的法定规则。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双向处罚,既处罚了商业秘密的违法披露者,也惩戒了非法获取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03
乐清市某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9月22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乐清市某酒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末重新装修以来,不仅在酒店建筑招牌、内部装饰、指引牌及各类用品上广泛使用“某大酒店”标识,还在携程、美团等平台以“乐清某大酒店”名义对外经营。另查明,当事人提供商标侵权服务的违法所得数额为2612.68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10月29日,因该案涉嫌犯罪,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标识,不仅严重误导消费者,更公然践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给所有企图“傍名牌”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
04
温州市某文具有限公司侵犯“
美乐蒂”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2月中旬,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方的举报线索,对温州市某文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美乐蒂手摇削笔机576件、帕恰狗手摇削笔机6768件、洛娜尊享文具套装455件,上述产品均擅自使用了与“美乐蒂”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授权文件,且经权利人辨认,涉案产品均非授权生产或销售。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21223.65元,违法所得为85.6元。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侵权产品,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美乐蒂”“帕恰狗”等知名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利用了消费者对知名IP的品牌信赖误导消费,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将警示广大经营者,任何试图借助他人知名IP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05
曾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8月6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因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及取得民事谅解等情节,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并建议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该局随即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是SCHNEIDER ELECTRIC SE在第9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2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假冒断路器。因当事人未做进货和销售记录,只有转账记录,仅能确定从陈某处购进假冒断路器的金额为38395元,销售给盛某的金额为87393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货值为31081.28元。故当事人生产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18474.28元,违法所得为48998元。
      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反向行刑衔接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移送案件线索,有效避免了“不刑不罚”的局面。依托司法机关前期侦查固定的关键证据,市场监管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并依法作出处罚。该案流程清晰、衔接顺畅,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06
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5月底,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蓝月亮”商标权利人的维权线索,对辖区某物流园开展现场检查,查获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库存的3个批次、共计509瓶标有“蓝月亮”商标的洗衣液。经查,当事人于同年3月购进上述商品,并通过某多多平台店铺进行销售。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机构辨认,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合计16288元。由于当事人将侵权商品与正品在同一链接内混合销售,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导致同批次进货数量与价格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蓝月亮”洗衣液509瓶,并处以罚款。
      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进货查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绝不能仅凭上游经销商的口头承诺而忽视实质核验,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也提醒电商平台必须强化商品真伪与商标的审核责任,切实履行平台监管义务。
07
兰某销售侵犯“OMRON”“Autonics”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2月,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某平台网店“**之都”经营者兰某的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标注“OMRON”和“Autonics”注册商标的传感器共计3995只,涉案货值10.66万元。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及合法进货凭证。经权利人辨认,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从不明渠道低价购入上述侵权商品并拟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涉嫌违法。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下架相关商品链接,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传感器 3995 只、说明书 1000 张,并处罚款及警告。
      本案的查处有力优化了营商环境,为“中国电器之都”的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保障。涉案的“OMRON”与“Autonics”均为电气行业的国际知名品牌,此次执法行动有效切断了网络售假渠道,既维护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又守护了乐清电气产业的整体品牌形象。
08
某电气有限公司仿冒混淆行为案
      2025年4月17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的举报,对某电气有限公司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外贸网站在谷歌搜索引擎的排名,于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将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已注册商标且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aisikai”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通过AI工具自动生成包含该标识的子链接与宣传用语进行引流。该行为易使公众误认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利用网络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删除了涉案关键词及链接,并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本案明确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案件聚焦外贸企业跨境推广场景,查处跨境网络仿冒侵权行为,有效维护外贸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与企业合法权益,为同类网络混淆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来源:食药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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