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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专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之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法律风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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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 09: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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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温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解释”)今天开始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了重要调整,特别是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与用人单位经济补偿责任方面,有着重大的变革意义,极大影响了企业用工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格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统一的裁判指引。本文结合新解释第十九条的内容,针对企业在社保缴纳中常见的八大风险问题展开深度解析。

一、具体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风险解析


Q1: 新的司法解释对“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有什么主要变化?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什么后果?

新解释彻底否定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合法性。过去,浙江省劳动用工实务中,如果员工签署了放弃社保的承诺,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本条可能将改变这一规则,即使劳动者签署承诺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无需缴纳的,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等。




Q2: 如果公司没有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因此离职并要经济补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未足额缴纳”是否属于此情形,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部分地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且在员工提出后或经行政部门责令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在合理期限内补足,则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有望得到支持。
其他地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建立了社保账户并正常参保,只是存在基数不足等问题,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社保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等方式实现。因此,员工仅以未足额缴纳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浙江省现阶段司法裁判倾向于第二种,即已经为员工参保即使是按最低基数进行参保,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的,一般不支持经补。
  
Q3: 员工之前自愿放弃社保,现在反悔要求补偿,算不算“出尔反尔”?法院还会支持他吗?


尽管员工签署放弃协议的行为看似违背“诚信原则”,但新解释优先保障社保缴纳的强制性与劳动者基本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个人约定免除,因此支持员工反悔后主张补偿的可能性极高。

Q4: 员工以没缴社保为由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有时间 限 制 吗?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时限,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未及时改正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非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Q5: 如果员工同意放弃社保,公司也把社保钱折成现金补贴了,后来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未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现阶段,各地也存在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具体如下:


一种观点认为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系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以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过错程度比例承担,主要系因为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若不及时缴纳社保补缴时会产生滞纳金的情形下,仍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有过错,且应认定为主要过错;而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公司出具承诺字条和申请,能够认定承诺和申请系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不当处分,该不当处分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公司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故对滞纳金的产生亦有过错,应认定为次要过错。


建议:若因员工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保费用返还及滞纳金承担的条款。





Q6: 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保,但是员工就是不同意缴社保,用人单位该怎么办?能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吗?


深入沟通:了解员工不愿缴纳的真实原因(如担心到手工资少、对社保政策不理解等),耐心解释社保的重要性及其长远利益,并明确告知单位依法必须缴纳,否则将面临重大违法风险。


书面告知与催告:向员工发送《催告办理社会保险通知书》,明确要求其提供参保所需材料,并告知其拒不配合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单位可能无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等)。


慎重考虑劳动关系:若员工经多次催告仍坚决拒绝且不提供任何材料,导致单位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单位可考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保留完整的沟通、催告证据,并建议事先咨询劳动法律师,避免被认定为 “违法解除”。

Q7: 如果员工反悔要求补缴社保,公司之前发给他的“社保补贴”能要回来吗?


可以要求返还前期已支付的社保补贴。根据新解释,用人单位在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之前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即“社保补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社保补贴款项,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每月工资条中予以体现。

Q8: 用人单位按员工要求补缴了社保,能要求员工返还他个人应承担的那部分钱吗?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自承担的比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全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为劳动者垫付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返还。




三、给企业的务实建议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缴纳社保将导致企业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补缴义务,建议梳理未缴纳社保的人员,在用工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为全员缴纳社会保险。若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建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纳入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在工资构成中体现企业社保费用,但在此情况下,员工仍有权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优化用工模式,比如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劳动用工团队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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